篇一:干部选拔任用任职谈话需要几个人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本着教育、保护、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和防范违纪的现象发生,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根据《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我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制度适用情况
1、新选拔任用、聘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2、有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进行诫勉谈话;
3、经其他方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要进一步批评指正,促其重视改正的,进行诫勉谈话;
4、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引以为戒的,进行诫勉谈话;
5、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6、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制度的情况。
第三条
谈话制度适用对象
学校选拔任用、聘任的全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谈话分工及要求
任前廉政谈话,由校纪委组织实施。由校分管书记、纪委书记、分管校长或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进行。
1、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结合党委组织部的干部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任职文件下发之后十五日内进行。
3、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履行情况及《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
1、对于任前廉政谈话,主要从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增强防范意识方面进行;
2、对于诫勉谈话,向被谈话人指明反映的问题,被谈话人就反映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认识,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谈话人应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被谈话人对反映问题或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六条
谈话注意事项
1、进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至少两人,并使用规定的表格做好记录;
3、对谈话情况如实记录,谈话人要充分重视被谈话人的陈述和
意见;
4、诫勉谈话中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保密,不得泄漏;
5、收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中要实事求是的回答和陈述问题;
6、被诫勉谈话人不得事后追查和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7、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七条
谈话的后续工作
1、对任前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应采取定期回访制度,了解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并征求该同志的主管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与评价。
2、对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经谈话证实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3、对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经谈话证实存在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委托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4、在诫勉谈话中,得知被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时,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5、谈话记录要列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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