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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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2022年)

2022-07-18 18:00:08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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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2022年)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如何提升申诉复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对申诉案件复查复议,是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纠正处理不当案件的重要途径。申诉复查工作,是对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再监督,无论是在政治站位上还是业务把关上,都必须体现案件办理的最严要求和最高标准。申诉复查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从政治高度认识把握申诉复查工作 政治性是申诉复查工作的根本属性,必须从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放在纪检监察工作全局中谋划和推动。

 加强和改进申诉复查工作,体现了政治机关的本质属性。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享有申诉权,是党章和宪法赋予党员、公职人员的重要政治权利。申诉复查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党员、公职人员的政治生命、政治前途,是一项极为严肃重要的政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国家关于申诉权利保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政治要求,坚持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每一起申诉案件,切实维护每一位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申诉复查工作,是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申诉复查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增强政治判断力,首先要从政治上审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政治危害性,尤其要从申诉案件中发现政治问题和政治偏差;增强政治领悟力,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要求,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政治执行力,全面贯彻落实党员干部权利保障有关要求,把握执行政策策略的精准性,充分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加强和改进申诉复查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要害在治。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权力作为“治权之权”,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申诉复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对自身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一环,充分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纪检监察权的政治自觉,对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申诉复查案件的几种类型 通过查阅党的十九大以来**省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申诉复查复议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结果的有关案例,调研组对该类案件的类型特征进行了梳理。

 因事实不清导致申诉。案件事实是一个案件的源头和基础,事实清楚才能在纪法规定与违纪违法行为之间建立起稳固的对应关系,进而作出准确的定性处理。事实不清,草率定案,极易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滥用权力行为。实践中,有的案件事实认定没有做到全面准确,对违纪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等判断不准确,申诉前后所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及所涉金额差别较大,影响了审查调查严肃性、公正性。有的办案人员仅就当事人违纪行为进行查核,却没有对引发违纪行为必要的关联事实进行查核,导致当事人对办案人员不信任、对处分结果不接受。

 因证据问题导致申诉。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纪检监察机关既审查违纪案件,又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纪、法、罪在证据标准上存在差别,特别是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职务违法证据确凿的标准,是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所认定的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职务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不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必须注意区分纪、法、罪证据标准的差别,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做好纪法衔接,对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进行把握。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规范、不全面,如初核证据不足就立案、对被审查人提出的证人没有进行核实、对审理部门提出的补证意见没有进行补证、在全案证据不足情况下就定案等,这些都会导致形成瑕疵案件。此外,如果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被审查人也会以此提出申诉。

 因定性不准导致申诉。案件定性是作出正确处理的关键。定性准确,首先要求准确把握纪法规定与违纪违法行为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法为准绳,所认定行为的错误性质符合纪法规定构成要件,在纪、法、罪之间,在违反此规范与彼规范之间,作出清晰判断。如,有的办案人员引用或适用法律错误,对从旧兼从轻的处分原则把握不准,以新法规定的更重处分对规定出台前的行为进行认定。

 因处理不当导致申诉。处理恰当,要求办案机关严格依据纪法规定和违纪违法事实两个定量,以及审查对象态度、情节等变量,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策略,做到“主客观相统一”“行为、责任、处分结果相统一”“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有的办案人员对纪法适用规则把握不精准,对审查对象“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事实”“积极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等情节,没有从纪法明确规定的从宽情节充分考虑,导致被审查人不认可处理结果进而提起申诉。有的办案人员一味追求快查快结,对审查对象在审查过程中检举他人的线索没有进行核实,而在申诉复查过程中,如果该线索经初核属实,则可认定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因手续不完备、程序不规范引起申诉。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是处理

 恰当的重要保证,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的每一道程序都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开展工作,且办案流程应当在案卷中得到清晰体现。实践中,有的基层纪委审查调查和处理审批手续不规范,存在诸如文书材料未签字确认、盖章不完整等规范问题。有的执行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程序不严格,存在违纪事实材料未与被审查人见面、未开展审理谈话、处分决定未经审查对象所在党支部讨论等问题。有的未严格执行“查审分离”“审复分离”要求,存在审查调查人员参与审理、审理人员参与复议复查工作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审查对象对处理结果不认可,进而提出申诉。

 审慎稳妥开展申诉复查 申诉复查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将其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严格落实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要求,审慎稳妥开展申诉复查,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检验。

 深化落实政治要求,强化申诉复查的制度功能。一是必须充分发挥申诉复查在加强党的领导、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内团结中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两个维护”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坚决同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以及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作斗争。同时,要认真对待受处分党员、公职人员的合理诉求,坚决纠正执纪执法权力行使不规范的行为。二是必须充分发挥申诉复查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越是讲政治,就越要讲事实、讲证据、讲程序,严守权力边界,进一步强化申诉复查再把关、再监督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三是必须充分发挥申诉复查在保障党员、公职人员权利中的重要作用。当前,申诉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凸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带头抓好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保障党员、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使命,有效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强化案件质量审理把关,注重申诉案件源头治理。一要更加注重政治把关,突出政治效果。把讲政治要求贯穿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将个案处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大局中去把握,切实担负起政治监督的重大政治责任。二要更加注重依规依纪依法,突出纪法效果。发扬斗争精神,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存在问题加强审核把关,实事求是提出审核意见和工作建议,坚决守住事实证据关、定性处理关和程序手续关,从源头上预防申诉案件发生。三要更加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突出社会效果。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在坚持严的主基调的同时,有效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突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体现惩戒结合、宽严相济,加强总体平衡、防止畸轻畸重。

 压实工作责任,审慎稳妥开展申诉复查。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党的根本思想路线,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维护党纪、政务处分严肃性的同时,有效解决申诉案件过程中回避矛盾、推卸责任等问题,防止简单以维持或减轻处分换取申诉人息诉罢访的错误做法。要牢固树立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也是落实办案责任不到位的理念,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一些重复申诉、无理缠访者,要旗帜鲜明开展批评教育。二要压实办理申诉案件安全责任。牢固树立“无安全、不办案”理念,筑牢底线思维,杜绝麻痹大意,不能为提高办案效率而忽视办案安全。三要强化上下联动的监督指导机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电话沟通、书面请示等多种方式加强请示汇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业务、政策熟悉优势,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帮助下级机关有效解决申诉复查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不断提升申诉复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踏上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新征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年间

  2018 年 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

  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加强,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制度优势正在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集中统一

 全面覆盖 —— 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进一步加强

  2018 年 3 月 23 日,北京平安里西大街,一个全新的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掀开新篇章。

  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产生,完成人员转隶,共划转编制 6.1 万个、转隶干部 4.5 万人,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

  一年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共同设立内设机构,统筹人员调配使用,力量配备向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一线倾斜,以“形”的重塑、“神”的重铸为目标,实现了机构、职能、人员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

  2018 年以来,福建省德化县纪委监委先后查办了某国企两名财务人员贪污巨额公款和一名职务犯罪公职人员外逃 18 年的案件。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梁玉华多次听取重要事项汇报,主持召开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县监委开展调查,使案件得以高效顺利推进。

  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地方党委对反腐败工作全过程领导的一个缩影。

  定期研判问题线索、分析本地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参与本级管理干部问题线索谈话、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机制作用……

  一年来,通过改革,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改革之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将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黑龙江省林业厅原厅长杨国亭、河北省邯郸市政协原副主席王仲民、山东省德州市原副市长商怀君、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2018 年以来,多名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察调查。

  与此同时,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三项改革”一体推进,向着监督全覆盖、无死角迈进。

  2018 年 6 月 20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2018 年底,中办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对完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作出全面部署——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 46 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 129 家单位;

  推进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设立企业纪检监察组或者监察专员办公室,由国家监委赋予监察权;

  将中管金融企业纪委改设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

  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委接受高校党委和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纪委双重领导,切实发挥主管部门党组政治作用。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一个党领导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逐渐形成。

 执纪执法贯通

 有效衔接司法 —— 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2018 年 4 月 1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晓光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个落马的中管干部。

  细心的人发现,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措辞中,“涉嫌严重违纪”变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变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字词之变背后,是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大推进。

  监委成立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必须重新立案侦查、重新取证、重新制作笔录。

 改革之后,监委被赋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可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调查结果可依法作为证据运用于司法审判,大大提升了反腐败工作效率。

  2018 年 5 月 3 日,江苏盐城市滨海县监委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财务科工作人员丁晨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

  此后,滨海县监委综合运用谈话、询问、讯问、调取、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对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的合规合法进行严格把关。

  5 月 21 日,丁晨被解除留置移送检察机关。最终,法院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与指控实现“零差异”,在取证上实现“零补证”。

  从采取留置到移送司法,仅历时 19 天,同时严格保证案件质量,充分反映了有效衔接司法的体制机制优势。

  改革之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注重纪法贯通、纪法衔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川遂宁市船山区纪委监委通过开展监察对象大摸底,搭建“廉情数据库”,定期动态分析廉情信息,建立负面清单,把监察对象的成长发展全过程、工作生活各领域、思想行为各方面都置于严格监督之下。

  截至 2019 年 1 月,累计收集廉情信息 391 条,发出红色提醒通知书 15 张,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发出黄色提醒通知书 1 张,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发出蓝色通知书 9 张,由县级领导直接进行约谈,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效果。

  一年来,改革发挥的最突出效力就是强化了纪委监委的日常监督,有力防范“好党员”“好公职人员”沦为“阶下囚”的风险隐患。

  2018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 173.7 万人次,同比增长 32.0%。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 110.4 万人次,占总人次的 63.6%,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 5.5 万人次,占 3.2%,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一年来,坚持改革推进和法规制度建设相向而行,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印发施行,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推动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把监委组建后迫切需要的制度、流程等建立起来。

  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 30 余项法规制度,制定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永不停歇

 纵深推进 —— 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因你局对涉农资金的行业监管存在漏洞,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提出如下监察建议,请认真予以整改落实……”

  2018 年 3 月,湖南长沙市长沙县监委向该县农林局发出监察建议书。犹如“当头棒喝”,该县农林局迅速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共收集 3 个方面 21 条问题,督促各镇街、村(社区)逐一整改到位,并制定出台专门管理办法。

  监察建议书的标本兼治作用,是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生动案例。

  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陈刚,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洪顺,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

  2019 年开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经公开发布了 4 名中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

  改革之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决心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九大以来至 2018 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 77 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64 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15 人。

  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8万件,处分62.1万人,分别增长20.9%、17.8%,均创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 40 年来的最高值。

  在高压震慑下,全国共有 2.7 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艾文礼、王铁、李建华等中管干部在内的 5000 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改革之后,纪检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相关工作职能进一步整合,形成了更强大的工作合力。

  2018 年 8 月,国家监委首次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向外逃人员发出“最后通牒”,形成强大震慑。

 国家监委以新身份亮相国际舞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反腐朋友圈进一步扩大,2018年与16个国家商签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天网 2018”行动共追回外逃人员 1335 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307 人,包括“百名红通人员”5 人,追赃金额 35.41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8 月,浙江丽水市遂昌县派出大柘镇监察办成立不到一个月,就发现所辖后垄村报账员未能按规定发放有机肥,并有与后垄村干部共同侵占有机肥的问题。监察办查清问题后,对这名村级报账员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

  改革之后,新增监察对象很大一部分是基层公职人员,监察权向基层的延伸拓展,打通了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使群众身边的公职人员受到严密监督。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14.9 万起、处理 20.1 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0.4 万人,移送司法机关 3300 余人;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3879 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0415 人,移送司法机关 1899 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正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新华社北京 2 2 月 月 8 28 日电

 记者朱基钗)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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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推进了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

 统一处分标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紧紧围绕规范约束公权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并确认“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各自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提高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公职人 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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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统一了处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为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此前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处分种类进行整合完善,统一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明确了政务处分期间。同时,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

 “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与此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在适用对象的类型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二条对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 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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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对象的处分后果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考虑到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存在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一条作为兜底条款,确保了对所有违法公职人员的处分无死角。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辞职或退休的原公职人员被查处,敲响了执法无禁区的警钟。对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以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从而向全体公职人员释放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衔接党纪国法,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是自始至终贯穿公职人员政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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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法制定过程的工作原则和思路,又是这部法律本身的一个重要特点。

 该法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

 该法第四条确定了政务处分的一系列原则,包括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这些内容都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需要坚持的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要求也贯穿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法条当中。比如,该法的第十一条,就列出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等七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不仅处分原则,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上,也具有一致性。具体来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政治纪律相关,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涉及组织纪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与廉洁纪律有关,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包含群众纪律,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则分别与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有关。这些规定,明确了应当给予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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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规 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比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这一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内容相对应。这就实现了党纪与法律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发挥纪律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政务处分制度的法法衔接,体现在违法情形、程序和申诉等方面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从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这与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相衔接。

 再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内容还是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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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这正是法律体系内在协调一致的体现,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防止因滥用处分干扰公职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

 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程序约束政务处分实施主体,保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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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调查事实的清楚、准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规范了政务处分的程序,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防止公职人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政务处分的公正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另一方面,通过赋予被处分人陈述、申辩等充分的程序权利,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为了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用专章规定复审、复核。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提出,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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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等11种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这些规定有助于推动监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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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规范化法治化融入工作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2020 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章和宪法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2020 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提供了制度遵循。《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作为根本目的。

  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作为根本遵循。

  2018 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 年 7 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20 年 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都是坚持和加强党

 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为了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突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九大以来,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一以贯之。

  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1 月 4 日和 11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密集发布 7 名中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每份通报中,都有“经中共中央批准”的表述,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具体体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对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调查、采取手段措施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各方面的报告、请示、审批作出制度化、程序性安排,全链条、全过程规范运行,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

  不断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2020 年 6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7 月 28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张和案是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张和的处分通报中“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等表述,体现了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推进了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是近年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例证。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体履行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制定职责,加强整体设计和统筹协调,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按照党中央部署,代党中央修订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配合全国人大制定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研究制定监察官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研究起草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0 年 5 月 18 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在普洱市召开了一场 70 余人参加的失实检举控告澄清会。会上,省纪委监委以“面对面”的方式,通报了举报

 反映普洱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勇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对相关问题予以澄清。就在为刘勇公开澄清正名的头一天,省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的工作人员将所反映问题调查结果向举报人进行了当面反馈。

  去年 4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始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协调,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一系列制度,涵盖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措施,通过制定制度规则、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等,强化对监督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实施。《规定》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相关单位分工以及启动机制、以事立案、审查调查措施、证据要求、结果公布等作出明确

 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提升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纪检监察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日益细化,纪检监察权力的运行越来越规范。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确保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今年1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干部黄翔走进谈话室,对留置对象罗某某说道:

 “你的甲状腺肿大问题,经过医疗专家组全面检查后,基本上可以排除恶性肿瘤的可能,你要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罗某某听了之后说:“我真切感受到组织的关怀,一定如实交代问题。”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有关文件,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人身权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保障被留置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

  厦门市纪委监委根据不同对象的身体状况以及思想状况,制定不同身体检查、休息饮食保障方案以及释压方案,使被审查调查对象从内心真正认罪悔罪。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从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到巡视巡察、问责追责、国际追逃追赃,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使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2020 年 11 月 17 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白静

 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 9 套房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发展是追逃追赃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用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制度利器,对白静贪腐所得进行追缴,不让其在境外享受腐败红利,正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赃的生动实践。

  制度赋权,更限权。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制度、措施,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2020 年 7 月 30 日,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报省监委批准,湖北省仙桃市纪委监委对市人大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二级调研员郭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进行审查调查。

  “兹派本委工作人员丁雄飞、刘爱军等一行 7 人,持此证对郭某某住所进行搜查。”30 日下午 4 时,在郭某某位于仙桃大道高新园公寓的家中,市纪委监委第一审查调查室主任丁雄飞等一行 7 人亮明身份后,向郭妻左某某出具了仙桃市监委搜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现对郭某某住所开展搜查,本次搜查将在两名见证人公开见证下开展,搜查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请

 予配合。”随后,丁雄飞带领办案人员分两组开展搜查工作。搜查完成后,办案人员会同两名见证人和左某某一一核对可能涉案的相关财物。准确无误后,现场制作搜查笔录,出具扣押文书和扣押清单,现场搜查人员、见证人和左某某三方同时签字确认。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住所开展搜查是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之一。搜查出的相关财物是否为涉案财物,我们将依法调查后予以认定。”仙桃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坚说。

  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执纪执法机关,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是最基本的工作准绳。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特别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有哪些,什么必须为,什么不可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在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

  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

  2020 年 3 月,针对群众不断举报石梁镇城西村委会原主任郑雪燕插手本村工程的行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纪委监委开展执纪审查。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是某管委会,且项目均直接发包给了某公司实施。

  要查明案情,需要查询单位的银行账户、分析资金流向。“我们只是开展执纪审查,可查询银行账户需要具备监察调查的法律手续。”柯城区纪委监委干部樊辅东介绍,当时,区委巡察组正在巡察该管委会,发现了其存在项目实施不规范等职务违法行为。收到线索后,他们立即依法报批,启动监察初

 步核实的法律程序,依法查询了某管委会和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经过缜密的调查取证,最终查明了郑雪燕违规插手本村工程的违纪事实和某管委会相关人员的失职违法事实。2020 年 9 月 30 日,柯城区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郑雪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给予其他涉案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工作实践中,各地纪委监委坚持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确保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非常关键。

  2020 年 6 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移送起诉的一起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审判方对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均予以认可,但对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价值 21 万元停车位的行为,认为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自治区纪委监委审理室随即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审判机关、相关审查调查室就此项问题进行讨论。

  双方各抒己见,经过讨论最终达成一致:如能补充证据,则可重新认定。会后,相关审查调查室再次提取了证人证言、涉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等证据,审判机关根据新的证据,考虑犯罪嫌疑人对车位已实际使用,并具有长期占有、使用处分权,最终将其行为认定为受贿。

  近日,国家监委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从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法法衔接关系,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单位沟通协调,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更好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各地纪委监委也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优化工作机制。湖南省纪委监委起草制定了《湖南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制约;河南省纪委监委健全完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情况沟通机制,就个案改变犯罪事实、罪名,退回补充调查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日常沟通;重庆市纪委监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出台意见,从案件质量保障、会商研究等方面建立完善 12 项机制,深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

  随着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持续推进,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已成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高度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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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 市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三化”建设重点和任务,按照《关于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的通知》要求,围绕“工作机制规范化、办案安全规范化、涉案款物规范化、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法治约束、深化法治治理、文书档案正规化、队伍建设正规化”等方面查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把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取得成效

  (一)规范化建设

 1.工作机制规范化。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主线,聚焦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纪法规,健全完善案件审理、问题线索分办、催办等 3 项制度机制,规范信访接待流程,落实信访举报首问负责制、信访反馈制度、信访批办等 4 项制度。把执行制度贯穿在日常的管理和调度中,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和纠正。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执行相关制度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谈话提醒,切实提高党纪党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2.办案安全规范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筑牢办案安全“生命线”,各案件承办部门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始终把办案安全摆在审查调查工作首要位置,开展安全自查和风险隐患排查 X 次,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守住安全底线。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谈话、留置安全措施,规范审查调查措施,做实做透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对“走读式”谈话监控录像进行回看,扎实做好“走读式”谈话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审查调查安全工作体系的建立。2021 年全年市纪委监委谈话间使用 XX 次,无安全事故发生。

 3.涉案款物规范化。严格执行《XXX 市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涉案财物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涉案款物的管理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处置合规、手续完备,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承办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各部门按规定将涉案财物信息及时录入管理平台,确保涉案财物来源清晰、去向明了、管理规范、监督有力、阳光透明。所有涉案财物由委机关统一保管,各部门无自行设置银行账户或场所,无私存、私放涉案款物情形。

 (二)法治化建设

  1.树立法治思维。一是思想源头清淤。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宪法、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监督执纪的工作权限、规则和程序,不断提升法治思维和纪法思维,夯实履职尽责的法治理论基础。二是纪法衔接顺畅。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严格遵守监督执纪权限、程序和规则,有效管控风险。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受理、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批、审查调查、移送审理、案卷归档等 10 余项工作程序。三是工作合力凝聚。健全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以及线索核查结果反馈机制,规范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等程序,按照程序将涉嫌犯罪 X 人移送检察机关,持续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2.强化法治约束。一是鲜明导向立志。始终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通过分解权力、互相制约,建立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和案件审理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体制,以职权分设强化权力制约、以风险排查切断违规通道、以建章立制推动长效监管,强化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二是监督管理有序。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政治督查,推动内部监督考核工作有序开展,全年共组织警示教育 XX 次,深入剖析纪检监察干部违

 纪典型案例,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三是规矩意识加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纠正“四风”,带头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守纪检监察权力边界,保持内部高压态势,坚决防止“灯下黑”,筑牢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

 3.深化法治治理。一是靶向治疗精准。充分发挥案件查办治本作用,对涉及政法、住建、人社等系统的10 个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共排查廉政风险点 XX 个,督促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 XX 项,把以案促改作为推进“不能腐”机制的关键之举。二是自查自纠透彻。下发《以案促改通知书》XX 份,涉及问题 XX 个,督促建立完善机制XX,要求各 XX、街道党(工)委及有关单位针对案件查办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到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廉政风险点找不准不放过、防控措施不过硬不放过、成效不显著不放过。三是跟踪问效及时。通过认真剖析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案件研讨 XX 次,剖析案发原因,研究案发规律,充分用好《纪检监察建议书》这一有力武器,建立了归口管理、公开送达、跟踪回访、监督检查、追责问责“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真正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类”的综合效果。

 (三)正规化建设

  1.文书档案正规化。一是参照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相关要求,参照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制定并印发《XXX 市纪委监委相关公文处理办法》。二是程序步骤合规。根据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和公文种类确定公文的行文规则和文种使用;收文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发文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公文形式、发文字号按适用范围、形式进行发布;公文印刷、发放和报送流程规范,责任明确,注重时效。三是档案管理有序。建立健全文书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制度,按照“专人管理、集中统一”的要求实行承办人立卷制度,由审理室协助规范案卷的装订,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同时接受档案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队伍建设正规化。一是学习效果显著。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从严治党新部署新要求,深入开展“苦练内功百日攻坚行动”,组织专题培训 X 期,清风课堂 X 期,业务测试 X 次,持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二是思想动态固牢。开展集体廉政谈话 X 次。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状况和生活状态,研究分析纪检监察干部意识形态领

 域情况,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榜样力量推动。以“百千万人才工程”为载体,在干部培养、培训、提质方面下功夫,2021 年全市共有 X 名同志被评为执纪监察尖兵,XX 名同志被评为执纪监察合格人员。以“五位一体”人才培养计划为主线,开展专题培训 X 期,清风课堂 X期,业务测试 XX 次,案件研讨 XX 次,着力打造政治素质高、专业化能力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二、存在问题

  (一)规范化建设方面

 一是工作体制机制存在薄弱点。“四项监督”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部分镇办纪委监委谈话间建设不规范。有的镇办谈话间没有设在一楼,谈话间里部分设计和设备不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优化设计不够。

 (二)法治化建设方面

 一是监督方式不全面。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二是基层纪检业务法治观念薄弱。乡镇纪委在案件查处中实践经验不足,存在证据采集不规范,定性不准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

 正规化建设方面

  一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政治理论素养还不够高,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机关作风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的意识还不够强,造成制度流于形式,有的缺乏大局意识,视野不够开阔,开拓创新意识不强。

  三、整改措施

  (一)

 “加压奋进”聚合力,着力打破思想樊笼 。破除“单打独斗”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四项监督”,使各部门、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二)

 “减少虚功”挖潜力,着力 发挥帮带作用。通过集中业务培训、点对点指导、以案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纪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让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参与具体案件查办、信访处置、案件监督管理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一对一传帮带、手把手教方法、面对面授技巧”,不仅培训党纪法规、办案程序、办案技巧、

 方式方法等业务能力,同时注重培养思维方式和历练工作作风,有效解决业务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的问题。

  (三)“乘势而上”激活力,着力探索监督方法。一是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二是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三是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

 (四)“除旧更新”升实力,着力压实安全责任。一是统一硬件标准。每个谈话室都必须为一间专用办公用房,设在办公大楼一楼,不得与其它业务的办公场所混用。谈话室的设计和门牌、桌椅和桌签等室内制度牌的规格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谈话间建设,配备必要的专用电脑、打印机和文件资料柜等相应配套办公设施,及时更新现有旧设备和无法使用设备。二是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方针,牢牢把握“稳”的内涵,突出强化“进”的措施,进一步严实安全责任意识,使基层纪检监察谈话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条件进一步改善、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

  (五)“积少成多”提能力,着力提高培训实效。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拓展学习领域,突出培训重点,夯实理论基础,解决好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理想、政治信念、政治敏感性的问题。充分发挥不同渠道在培训中的作用,提高学习效果,坚持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专题学习会,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在抓好日常学习培训的同时,积极采取 “送”出去的办法,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

  (六)“和衷共济”同戮力,着力加强作风建设。一是扎实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活动,把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做实、做细、做深、做出成效,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宗旨意识。二是开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活动,及时了解和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探索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第 2 期( 总第 788 期) 体育世界( 学术版) NO. 2( Sum NO. 788)

  2019 年 2 月 Sports World Feb 2019

 政府购买公 10.16730 共体育服务的行政/j.cnki.61-1019/g8.2019.02.031 法治化研究 巴玉峰1 ,闫建华 2

 ( 1. 河南农业大学体育学院,河南郑州 450002; 2. 河南大学体育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摘 要: 法治化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完善公共体育服务的各种措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论文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理学基础,论证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政法治化的必要性,在分析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以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边界及范围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守法状况等方面提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政法治化的构建建议。

 关键词: 政府购买; 公共体育; 服务; 法治化 法治化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各种措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模式逐渐由政府一元化供给向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多元化供给转变,政府购买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是推进全民健身工作,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但当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与公众的需求仍有一定差距。

 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理学基础 现代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权力的存在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体现了政府职能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当今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法与私法已不再有明显的界限。为公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行政职责,政府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可以采用直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向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以及个人购买的方式间接提供。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能够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执行的效率,政府确定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类型等,由私人组织具体执行,政府负责监督,并对执行的结果评估反馈。一方面,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决策和监督上; 另一方面,负责执行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只专注于执行,从而能够提高公共体育服务决策的质量和执行的效率。

 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政法治化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方面,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2. 1 法治能够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设置边界 一个稳定、和谐、团结的社会秩序是公共体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需要法治为其设置边界。首先,法治能够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设置权利义务的边界,以规范主体的行为,使其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进行。其次,法治能够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程序上设置边界。各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活动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 2 法治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具有价值指引作用 法治所要实现的价值包括平等、秩序、正义等与公共体育服务所要实现的目标价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要实现其公平正义、均等化等目标价值,保障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就需要在法治的指引下展开。

 2. 3 法治能够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保驾护航 法律具有权威性、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等特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程序方面的规定,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同时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公平正义、以人为本、控制权利等理念,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理念上的指导。在法治的框架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需要法治从理念、程序及外部环境等方面为其保驾护航。

 基金项目: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182400410471) 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 3. 1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就存在着“重视管理立法,忽视服务立法” 等有偏差的立法理念,再加上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起步较晚,重视程度不够,不论在量还是质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公共体育服务法律法规层级整体偏低。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立法的现实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较少,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较多,立法

 层次较低。即便是中央位阶的立法,有关公共体育服务方面的规定,也大多是政策性指导性的文件,以“意见”、“通知”、“试行”、“暂行”等形式出现,它所带来的结果是公共体育服务法律制度在权威性以及稳定性方面大打折扣。其次,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在有关公共体育服务方面的政策法规,从中央到地方已颁布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中,如《“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等,大都是口号性或者是号召性的语言,较为原则和宏观,缺乏可操作性。

 3. 2 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政府是公共体育服务法律制度的主要实施者,有效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责,在法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行使权力。然而,我国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共体育服务的某些领域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有些地方政府以转型为借口,将原本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体育事业完全推向市场,把自己变成“收费政府”,只负责收钱。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甚至以管理为名,乱用职权,设置障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对政府执法监督不力的问题,公众对政府执法行为的监督还存在着一定的阻力。

 3. 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参与者守法存在的问题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守法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政府。公民的守法意识不强一方面表现在体育权利义务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公民的守法自觉性和法治思维有待提高。例如,在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方面,部分公民认为是公益性质的,不收费,就会出现独占,随意毁坏等违法行为。政府的守法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解决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内出现的部分矛盾纠纷时,有些地方政府会采用一些如人为干预等手段,而不是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

 3. 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边界及范围 西方很多国家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进行界定,例如美国法律规定,除“政府固有职能”外,都可以向社会组织或个人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目前,我国采取立法目录管理的办法来确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就规定了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从实践来 2019 年第 2 期

 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共体育服务政府都能够通过购买的方式予以提供。因为在某些领域过度推行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化,很容易导致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下降,比如: 大型体育赛事的消防方面的服务等。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政府一般采购行为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差别。前者的受益主体是行政机关本身,后者服务的直接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公众,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法律关系中谁是主要的受 益人。

 5.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政法治化构建 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尽快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具体法律制度,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的立法、执法及守法等问题,从而推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化建设。

 5. 1 加快构建我国的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 5. 1. 1 完善公共体育服务立法层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体育需求不断扩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逐渐由政府一元向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多元化的转变,会有更多的新问题新情况出现,例如广场舞扰民、残疾人健身设施短缺,大中型体育场馆的运营效能不高等问题,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政策法规和实施规范。因此,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权力部门应当主动立法,立法为先,防患于未然,及时地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地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现行公共体育服务立法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层级偏低,法治约束力不强。我国还没有制定公共体育服务的专项法律,远远落后于基础教育、失业就业、基本医疗卫生等领域。当前,公共体育服务主要停留在依靠法规和部门性规章治理的局面,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刚性约束,一些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敬畏,执法力度不够。因此,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立法层次,出台公共体育服务法律,在整体上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规范还是很有必要的。

 5. 1. 2 增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有关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方面的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以 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联合发布的《“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为例,多是概括性、原则性的陈述,需进一步解决其操作性弱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同时推进体育行政问责制,制定未履行职责义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巴玉峰( 1972—) ,男,河南郑州人,河南农业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 体育法学与体育产业; 闫建华( 1972—) ,男,山东鄄城人,河南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 体育法学与体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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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 . 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Z]. 2016.

 [2] 贺林波,李燕凌. 公共体育服务视野下的公法精神[M]. 人民出版社,2013.

 巴玉峰: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政法治化研究务的责任、惩罚等责任追究机制。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分工法制化,以便使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落实。

 5. 2 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组织法律制度 要想更好地达到保障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体育服务,首先应当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责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他们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事权的划分上,一般遵循“受益范围”原则、效率原则和辅助性原则。比如德国在公共体育服务事权与财权的划分方面,采用谁行使职权谁负责的相匹配原则,地方在承担大量公共体育服务职责的同时也享有较为独立的财政自主权。其次,政府在公共体育的服务领域,应当将服务集中转化在提供基础设施、制度管理建设等方面上来,对于市场以及社会组织能够自己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由其自行管理,政府部门仅起到监管的职责。

 5. 3 推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有效执行 法律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具体的执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治化的完善,关键还在于法律制度在公共体育服务实践中的具体实施。首先,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在人、才、物等方面的优势,对于市场无能为力,或是社会组织不愿做、做不好的公共体育服务事业,政府应当主动承担起职责,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事业的完善。其次,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执法程序。明确划分各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提升行政部门的执法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和程序,严格执法责任,明确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方式。最后,加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执法内外部监督机制。在内部监督机制方面,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议评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权责统一,明确法律责任。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形成多元的监督主体,加大人大、司法的监督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及公众监督,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

 5. 4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参与者守法状况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守法主体除了包括政府外,还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首先,应培养公民的守法和体育权利本位意识,做好有关公共体育服务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应强化政府的守法义务,政府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就所有违反公共体育服务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能够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 上接第 51 页) 共享与绿色生态实现的价值通道,有着低碳实践的意义,这个实践中同时也赋予了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着义务去建设低碳生态家园,这个是不会受到性别和阶层的影响,当然也不会受到金钱和分工的影响。因此在参与的绿道体育中是一种自主、自由的行为,也是一种对绿色低碳生活认同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形成,就可以在城市中建设一个平等和谐的社会体系,也可以在低碳健康文化的建设,实现城市的健康文化。所有在对绿道体育文化的传播,就可是实现健康文化城市的建设。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传播的绿道体育过程中,就可以实现三个价值,这些价值中就包括了: 形成人们锻炼身体意识,促使生命质量提高; 低碳文化的传播促进节能环保的加强; 低碳文化的传播有利于城市健康文化的建设。因此对绿道体育文化的传播,实现绿道文化价值,建设好低碳的生活理念,建设好我们美好的地球家园。

 参考文献:

 [1] 杨博秀. 绿道体育资源调查与评价研究———以成都锦城绿道为例[J]. 旅游纵览( 下半月) ,2018,(07) : 100.

 [2] 王伟强,谢冬兴. 组织生态学下珠三角绿道体育休闲业非均衡性协同发展研究[J].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8,34( 03) : 70 -76.

 [3] 林柔伟,谢冬兴,高 伟,等. 绿道体育与城市环境耦合模式构建探析———以广州增城为例[J]. 体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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