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情况汇报(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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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情况汇报(6篇)

2024-09-23 09:00:1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情况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周坤仁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6【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基

  【总页数】4页(P456-459)

  【作

  者】周坤仁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14【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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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情况汇报

  

  社会治安调查报告3篇_调查报告_范文大全

  一、**区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目前,在**区务工的外来农民工约2万余人,大多从事建筑、加工、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我区的建筑工地、工厂、饭店、娱乐等场所。外出务工人员6万余人,主要是在北京、广州、深圳、珠海等沿海经济发达城市从事制造、建筑、加工、电子产品生产等工作。

  (一)经济上贫困,生活质量低下

  当前,我市6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30%左右月收入在800~1200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1500元以上的工资。经济上贫困决定了生活质量的低下,农民工衣着简朴、粗陋,一般都暂住在工地、厂区或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由于农民工的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闲暇时间少,基本上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的生活状态。

  (二)中青年居多

  农民工中约80%是中青年,留在家种田的大多是老人、妇女。

  (三)文化水平普通偏低、职业技能差、谋生能力弱

  农民工大中绝大多数为初中毕业,少数为高中毕业,由于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建筑业和加工业等几大领域,从事普通的劳务性工作,对职业技能没什么要求,收入不高,在城市生存能力较弱。

  (四)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工中很多人没有接受完整的教育,在学校学到的法律知识很少,从各种途径接受的法律宣传教育少,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五)具有群体性特征

  农民工一般都是属于一个地方或区域的,经朋友、老乡等介绍工作的,很少有单个农民出来打工,呈现群体性的特征。

  二、农民工返乡造成的影响

  自XX年下半年以来,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逐步凸显出来,一批中小企业倒闭,就业机会减少,**区外出务工人员逐步回流,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大量返乡的同时,有一部分不良人员也随之返乡,并将外地恶习带回,给本地治安带来压力。

  二是外出务工返乡的人员大多为家里的“顶梁柱”,失业就等于丧失了经济来源,特别是**区的偏远乡村,家庭孩子多,“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增大,部分人容易铤而走险,产生过激行为,做出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事。

  三是有的外出务工人员长期在外务工,长达数十年之久,在外务工过程中的现实表现本地公安机关不甚了解,可能存在负案在逃或是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人员。

  四是今年的就业形势严峻,加之有的单位不讲诚信拖欠民工工资,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还很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生存环境,从而诱发犯罪。

  三、解决农民工返乡带来问题的对策

  一是充分认识农民工返乡给我区社会治安带来的影响。要深入贯彻全国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孟建柱部长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特别是中层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待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做好全体民警的宣传发动工作,切实增强全体民警对此次金融危机的认知,增强对危机带来的影响的重视,切实提高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是以“大走访”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农民工返乡情况的调查工作。结合

  “大走访”活动,组织民警深入辖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入户调查,并召开村(居)委座谈会等,全面摸清辖区返乡农民工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仔细梳理归纳农民工返乡原因,并全面掌握返乡农民工在生产、生活方面的现状,了解其思想动态;加强同返乡农民工的沟通联系,交心谈心,身体力行为其解决力所能及的事情,从行动上、言语上正面加以引导。对有不良行为与不良嗜好的人员进行彻底摸排,并积极依托基层群防组织加强情报信息收集掌握,对重点人员要钉死、看牢,防止其趁火打劫,危害社会。

  三是建立情报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做好社会舆情的监控工作。对目前尚未出现的但可能会出现的各类突发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应对预案,超前采取工作措施,努力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力争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辖区的社情进行有效监控,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坚决遏制过激行为,确保辖区社会稳定。

  四是强化法制辅导,变盲从为遵从,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法制宣传工作,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民警将农民工必知的有关法律知识印制成小册子或卡片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让农民工做法律的明白人,自觉维护其正当权益。建立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农民工开展法律竞赛等有益活动。切实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帮助他们牢固树立“失业不矢志”的理念。

  五是加大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力度。积极协助工商、劳动等部门,严厉制裁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为农民工增加就业,并给予有实际困难的群众以保障、扶持,缓解严峻的社会形势。加强街面及治安复杂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治安防控工作,保持高压态势,遏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一个有条不紊的、和谐的、良好的外部治安环境。

  关于对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评议的调查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安排,今年8月至9月,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组对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调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进行。调查组听取了区公安分局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汇报,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发放了问卷调查表并召开了座谈会,深入到六处镇(街)、村居走访了部分群众,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绩

  近年来,区公安分局坚持以“鲁苏边界平安区”建设为着力点,以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和谐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全区社会治安稳定大局。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冬季严打”、打击防范“两抢一盗”犯罪等严打整治行动。今年以来,共侦破案件10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8名,打掉团伙47个、成员134人,抓获各类逃犯261人,其中刑拘313人,逮捕175人,起诉281人。先后打掉了20余个盗窃车辆、粮食、电缆等重大犯罪团伙,查处黑恶痞霸团伙4个,进一步净化了社会环境,震慑了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刑事犯罪的发生。

  (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强化治安巡逻,重视技术防范,城镇电子监控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有了新提升。在农村推行了“治安双保”工作,积极探索农村治安防控的新路子。开展了重点部位治安专项整治工作,为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备了专业保安和防护设备。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在校园门前增设了安全警示标志,安装了100余盏监视探头,有效保障了校园安全。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有效预防

  和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区公安分局作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打击犯罪、保护一方平安的同时,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台儿庄古城重建等重点工程中,区公安分局靠前参与,主动工作,强化安全保护,妥善处置紧急事件,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国庆节期间古城游客高峰期及各项重点活动的安保任务,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深入打击经济犯罪,今年以来破获各类经济案件2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加强警企共建,搞好服务指导,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重视加强基础和队伍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今年利用网上预警系统抓获各类逃犯7人,信息网络对办案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完善了执法监督体系,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连续7年被市局评为执法质量优秀等次。开展了“大走访”活动,加强了与群众的联系。重视干警素质提高,多次举办业务培训班,提高了民警的思想和业务水平。认真落实“五条禁令”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加强对干警队伍的监督管理,连续五年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对我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是充分肯定。但由于多种原因,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对“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当前,“两抢一盗”案件还处于高发期,特别是街头抢劫、抢夺财物,超市、医院等人员聚集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等行为还较为猖獗,居民小区入室盗窃现象时常发生,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少数痞霸、恶势力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还存在薄弱环节。对流动人员、出租屋、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控制不够规范严格;交通事故的控制效果不够明显,少数交警执法理念有偏差,工作中存在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的现象。

  (三)治安防控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治安双保”作为农村治安防范的一种新机制,在执行中出现了“安保人员进村”未得到有效落实、保险范围较窄、理赔难等问题,“治安双保”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警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群防群治措施未得到全面落实。

  (四)干警素质和工作效率还需提高。部分干警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有生、冷、硬、推的现象发生;一些案件接出警不够及时,案件处理周期长,效率还不够高,警民关系和谐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对评议调查中反映的问题,评议调查组及时向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反馈。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通过召开警民恳谈会、开展大走访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些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调查组认为,有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多种原因造成,一时难以彻底整改到位;有些问题并非公安机关一家能够解决,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为此,对下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打防并举,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要继续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下沉警力到基层,对一些治安复杂地区、行业或某一方面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以增强治安防范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大对治安管理案件的举报和查处力度,重点打击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开展对公共娱乐场所、流动人员聚集场所、网吧、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进一步加强对事故多发地段的监管,加大对无牌无照、酒后驾驶等危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严格消防监督管理,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对“两抢一盗”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两抢一盗”是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研究措施,周密部署,加大综合整治力度。要坚持点、线、面相结合,确定打击的重点场所、重点地段、重点对象。要提升侦察破案水平,对一些有影响的恶性案件,要集中全力快速侦破,坚决遏制“两抢一盗”的高发势头,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城乡流氓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指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110”警务指挥平台作用,抓好社会治安信息网络化建设,加强协调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和了解社会治安信息。完善巡控机制。建立全方位的治安巡逻制度,把警力更多地投向街面,投向案件高发、防范薄弱的地段和时段,要坚持巡逻的经常性、连续性,及时制止、控制可防性案件。进一步加强监控系统建设,力争实现城区“无缝覆盖”,乡镇村居重点区域覆盖,不断强化对社会治安面的驾驭和控制能力。完善群防群治机制。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治安防控体系的中坚作用,加强与各单位的配合,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努力构建社区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大格局。完善农村“治安双保”机制。要认真调查研究“治安双保”工作实施中的成绩和问题,倾听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不断改进工作,让群众满意。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素质。要加强思想建设,全体干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严格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要加强教育培训,积极探索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办案水平;要强化作风纪律建设,坚决纠正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治安管理队伍。

篇三: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情况汇报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习心得,仅供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心得篇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加强内保建设,群防群治,夯实治安承诺。在工作中认识到,要提高单位治安控制力,必须加强以内保组织为核心的群防群治建设。一是加强了内保组织建设。

  建立内保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保卫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内保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是加强了规范化建设。

  内卫机构有档案、有台帐、有规章制度、有治安信息队伍。每月总结汇报上月工作情况,接受新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三是发挥职能作用。内保组织认真履行法制宣传、安全防范、调解纠纷和落实帮教等方面的职责,积极做好预防和管理工作。

  避免因纠纷调解不公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真正形成了以责任区民警为依托、以保卫人员为骨干、以职工联防为基础。

  覆盖整个单位的治安防范体系,有效的维护了单位治安稳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心得篇二

  近期学校组织全校教师认真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北省信访条例》,下面谈一谈我的学习体会。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

  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心得篇三

  身为一名政法院校在校大学生,对周围人以及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首先应优于他人,对法律条例的认知度也理应高于他人。而当下全国各大院校甚至乃至各政法院校中的各种人身权利的侵害行为却屡见不鲜,各界人士对于各侵害事件的评价更让大学生汗颜。学生的素质和法律认知度普遍低下理应值得更多的关注。

  因为校内一种发面教材行为的发生发展,我进一步解除和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认清这种行为的弊端。对于这种不必要的所谓冲动行为,大家均以否定的观点表明了各自的立场甚至嗤之以鼻。我个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和心理承受底线,大部分人均以“忍无可忍,无须再忍”为心理暗示,对挑战自身尊严的行为不可能产生默然的态度,进而引发各类侵害行为甚至波及生命,事后的回忆录更让人无法苟同。大多数当事人均以头脑发昏、年轻气盛、并未考虑那么多为推脱自身心理、素质低下的借口。或许当他们再次受到让自身感到不安的行为挑战时,他们仍会像当初一样采取偏激行为。

  法律和道德毕竟只是人类行为的准则,虽然他们并不能消极地规定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不能设定主体的行为方式、内容、标准或者尺度,但人类毕竟不可冲破法律和道德的束缚。掌握好行为的尺度必须以法律的认知度和自身素质的高低为前提。明显那种因冲动而引发的不利益行为并未掌握这种尺度。个人认为,对于一种不利益行为,你我必须以伦理和法律两个层面为考虑准则。即使通过深层次的法律理论学习,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杜绝不利益行为的发生。凡是需经过多个层面的认识才能将事件处理得完善、合理。

  通过六个课时的学习,我了解到了自律的重要性,并更清楚的认识到不利益行为的危害。而对于法律的认识,并不再是简单字里行间的认识,而是上升到结合心理、社会伦理及道德各层次上的学习和认识。

篇四: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情况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05.06.26?

  【分

  类】审议意见

  正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5年6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坤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单位、群众和专家的意见,研究全国人大代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9日、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负责同志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

  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

  1、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将这一条修改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2、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草案第七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除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外,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从实际情况看,治安案件的违法所得大多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所得,应予收缴退还被侵害人,不宜笼统规定予以没收;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查获的毒品、赌具、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应当一律收缴、销毁;责令停产停业在性质上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决定;对某些直接关系社会治安、依法应由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可由公安机关吊销其发放的许可证。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赌具、淫秽物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其他违禁品,一律收缴、销毁。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本人所有的工具,按照规定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

  项上缴国库。”

  三、草案将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的最高数额,由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一般为二百元提高到五千元。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适当提高罚款的数额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同于违法经营等活动中的非法牟利行为,草案已经规定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罚款数额不宜过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适当降低罚款的数额和幅度,根据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为二百元以下、二百元到五百元、五百元到一千元三个档次。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以处五千元、三千元罚款的几类违法行为,仍然维持现行规定。

  四、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修改为“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五、草案一些条款中规定,单位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从草案有关规定看,单位的这些违法行为既违反了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又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合并为一条,规定:“单位违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六、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关于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七、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讯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24小时。有些常委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讯问36小时,时间过长,应当适当缩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修改为,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四小时。

  八、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治安案件90天的办案期限偏长,应当适当缩短,以利于高效率地处理治安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法律委员会经同公安部研究,赞成这个意见,但对一些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案件,为保证定案准确,所需的鉴定时间可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九、草案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对常住户口不在处罚地的人员”的行政拘留处罚,不适宜在处罚地执行的,应当移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执行。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行政拘留的时间较短,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外地人员,专门派出警力、花费财力移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执行,行政成本太高,也难以操作。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定。

  十、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经劝阻拒不离开,尚未影响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警告,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处理即可,包括带离现场,本法不必作重复规定;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可以依照这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

  十一、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得行乞的公共场所乞讨,拒不听从劝阻的”,处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这一款第二项已经规定,对以反复纠缠或者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以行政拘留。这样规定,已经包含了行乞中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范围过宽,需要慎重考虑,不宜笼统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第三项,将这一条修改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规定,对“积极参加”邪教活动的,处拘留、罚款。有些常委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对邪教活动的打击对象,应当是那些组织者和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的骨干分子。对一般参加者应当帮助教育,不宜笼统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第二项中的“组

  织、策划、煽动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修改为“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将这一条第三项中的“积极参加邪教活动、会道门”删去,将这两项规定的处罚对象合并修改为:“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或者冒用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十三、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对策划组织聚集滋事的邪教等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多次违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拒不听从劝阻的人员,责令其一至十五日内不得离开指定住所或者其他场所;擅自离开的,予以拘留。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策划组织聚集滋事的邪教等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和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恐怖活动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草案有关条款已经规定了处罚,不必再规定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场所的强制措施。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多次违法上访”界限不清,不宜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十四、草案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对制作、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和擅自从事计算机上网服务经营的行为的处罚。有些常委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对制作、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罚,不宜再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对擅自从事计算机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本法可不再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上述规定。

  十五、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为,有较大的社

  会危害性,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六、草案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分别规定,对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应将其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有关违法行为矫治的立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本法对强制性教育措施作出同有关法律相衔接的规定即可。在违法行为矫治法出台前,仍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上述三条中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合并修改为:“有本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章节结构作了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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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情况汇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

  深入地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政府部门的重要义务和责任,也是社会治安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根本要求。镇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推进了贯彻实施工作。进年来,新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群众知法、懂法水平明显提高,公安机关应用法律、依法管理的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治安管理总体水平明显改善,法律实施取得明显效果。镇政府在贯彻实施工作上,主要抓了三个关键环节。

  一、把群众知法、懂法作为贯彻实施的前提。

  着力在社会普法宣传上下功夫。只有广大群众和全社会知法、懂法,法律实施才能顺利进行。为此,镇政府全面、深入地组织开展了针对这部法的普法宣传工作。主要抓了四个方面:

  1、着眼长远抓部署。

  镇政府把普法宣传作为长期工作来抓,纳入六五普法重点内容,制定规划,细化步骤,强力推进,研究制定了宣传工作方案,在全镇范围内集中统一开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活动。

  2、活化形式促宣传。

  普法宣传活动中针对农村群众的分布特点,归纳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规定、新特点,提炼成宣传提纲,利用

  农村广播站进行宣传,“送法到家”。一是镇政府要求各村、各单位利用网络信息传播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了立体的、全方位的宣传效应,努力营造了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四是延伸触角抓到位。二是把宣传活动延伸到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进行新法宣传,通过宣传讲解,对普及法律知识、预防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宣传活动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全面、有效、正确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把依法执法作为贯彻实施的关键

  一是着力在民警培训学习上下功夫。在乡镇,派出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主体。集中开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培训学习活动。二是结合实际抓推进。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都结合实际制定了学习计划,采取新旧法律相对照、执法办案与实践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有步骤地开展学习活动。在积极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自加压力组织本部门干部深入学、反复学,着力增强学习效果,力求学以致用。

  三、把提高执法机关执法能力作为贯彻实施的保障

  1、着力在规范法律应用上下功夫。法律实施的效果如何取决于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为此,我们从抓《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范、正确应用入手,着力提高执法机关执法能力

  和执法水平以及调解能力,深化执法理念教育,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础。要求广大治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正确把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力求做到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条款适当,法律程序规范。

  2、加强执法指导,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开展集中接访活动,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协调解决群众信访问题,自《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全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信访事项办结率均达到98%以上,有效维护了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安民警正确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办案、实施治安管理水平的提高。解决了民警在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在执法理念、执法素质和执法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一是在对社会普法宣传的广度上还有不到位之处,有死角死面,部分群众对这部法的认知水平还不够高,对这部法了解得还不够全面和深入。二是在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上还存在部分学的不深、不精,对新法掌握得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的问题。

篇六:治安管理处罚法落实情况汇报

  

  公安机关罚没款收入管理总结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五年来全市公安机关罚没款收入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依法建设,保障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2018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罚没款管理办法》《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罚款额度进行处罚,并将所有案件录入“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监督系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网上办理,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缴分离管理办法,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2018年至今,全市公安机关共收缴罚没款4.7914亿元,其中交通罚没收入4.631亿元,行政治安罚没收入1604万元。

  2022年以前,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款收入缴纳途径一种是由市、县违法处理大厅POS刷卡直接交至市、县财政局,手工对账消除,另一种是通过交管“12123”APP缴纳罚款进入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次日经清分转入市、县财政局;行政治安违法罚款缴纳的途径一种是违法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及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定期将罚款金额缴入国库;

  另一种是在交通不便、远离缴纳罚款指定银行的地方,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使用POS机刷卡交纳罚款,POS机账户是由市、县财政局审批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存款不支取现金,罚没款由财务定期汇总开具总票缴入国库。

  2022年1月起,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款收入通过“12123”APP缴纳罚款后系统自动消除;行政治安违法罚没收入主要由被处罚人在“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

  体化平台”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完成缴款,直接缴入国库,并开具电子票,该缴款模式可实现多种渠道缴款、分级对账清分缴库和系统自动退付。“罚缴分离”制度执行和各种缴费方式的运用,确保了罚没收入管理法治化、制度化建设,有效防止挪用或个人截取等问题。

  二、坚持强化监管,保障罚没款项收支合法合理

  我市公安机关财政对罚没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进行管理,资金通过编制综合部门预算统一进行安排,与收入彻底脱钩。资金安排上一般根据单位工作量、业务量的大小安排执法经费,确保单位能够正常运转,遇到重特大案件需专项经费时执行一事一议,确保经费到位。同时,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强化审计监督,在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中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收支情况,含罚没款等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单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罚没收入,并及时上交财政专户。

  但在实际工作中距离人民群众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以罚代教、“一刀切”执法、“顶格处罚”或过罚不相当,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依然存在,由此导致部分罚没款不能够按时收缴。

  2021年,市公安局安排各县(市)局、分局,对2018年至2020年罚款执行情况进行了统计。通过审计发现,全市十四个县(市)局、分局在罚款执行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罚款未执行情况。尤其是拘留并处罚款案件罚款执行率低。如:宝塔分局2018年至2020年,办理了342起拘留并处罚款案件,有94起案件罚款未执行,占比达到27.49%;子长市公安局2018年至2020年,办理了214起拘留并处罚款案件,其中有72起案件罚款未执行,占比达到33.64%。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法治思想指导公安行政处罚工作,充分认识行政处罚对建设法治公安的重要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打击违法和保障人权,严格执法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大力提升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更高水平法治建设。

  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加强执法源头监督管理,健全接报案登记、审核和监督制度。对群众报案,一律及时立案调查,严格遵守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规定,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要求,持续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和使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不符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特别是“一事不再罚”、部门间执法协助、行刑衔接、委托实施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职,提高执法效能,更加便利于民。严格遵守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和罚款数额,不得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加码”或者“放水”。

  四是进一步整治突出执法问题。以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梳理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行政执法问题,下大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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