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容错纠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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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容错纠错(4篇)

2024-09-09 11:00:1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党政干部容错纠错

  

  调研报告:精准容错突出纠错,激励党员干部履责担当事业有为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旗帜鲜明地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为敢担责、能干事的干部撑腰打气,激励干部敢闯敢试、干事创业。这既是对选人用人规律的生动实践,更是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

  一、当前容错纠错机制存在的问题

  1.思想存有顾虑。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追责问责力度不断加大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干部存在“心理恐慌”:怕犯错而被误解、受冷落甚至挨处分,求稳怕乱思想根深蒂固。部分党员干部滋生了“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消极观念和错误思想,不愿为、不敢为的情况较为普遍。

  2.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地方尽管出台了相关制度对“容错”范围作了明确限制,但相关配套措施还没有跟上,复核机制、评估机制、保障机制还不够科学有效。例如乡镇的信访维稳工作,分管的班子成员要对全镇几十个村、几万人负责,只要有一个对象出了问题,首当其冲被追究责任的就是这个分管领导,导致有些单位班子成员宁愿不提拔、不晋升,也不愿去分管一些急难险重有风险的工作。

  3.把握不够精准。党委、纪委存在诸如“是不是容错不够”或者“免责过度”等思想顾虑,既担心打击干部先行先试的激情,又怕干部走上歪路,对如何在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执纪问责的同时,确保党员干部敢干事、会干事、干成

  事研究还不深入,在防止党员干部由因公犯错、被动犯错向因私犯错、主动犯错的转变上研究还不透,办法还不多。在具体操作中,对证据的区分采用,对程序、政策的适用解读上不够精准,对如何把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和营造干事创业的氛围有机结合不够到位,容错纠错机制运用还不多。

  二、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严守一条底线。容错免责不得与《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等党纪法规相违背,不可与上位法有冲突。

  (二)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主要是“四看”:一看动机,是客观过失还是主观故意,是为公还是为私,把一心为公与以权谋私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别开来;二看程序,是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三看政策,是未有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坚持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四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保护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二是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全面了解问题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力求最佳效果。

  (三)处理三个关系。一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与纠错的关系。容错与纠错是建立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机制的“一体两翼”,相辅相成。容错是手段,纠错是目

  的。容错不代表可以一直犯错,要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或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

  二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与纵错的关系。准确把握容错的度,不能跨过可容的界限。容错免责条款要有规定的范围和限制。在对官员决策失误责任适用“容错”时,要充分吸纳民意,坚持阳光操作,申请、核实、认定、公示和报备等流程要严格细化,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责任人的动机、决策程序、执行过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查清错误原因,弄清损失大小、危害程度。建立容错纠错复核机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定期复核检查,并视情节对具体执行人员给予问责。

  三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免责与从严执纪问责的关系。严格执纪问责是前提,容错免责是从严执纪问责的一个方面,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要最大限度凝聚思想共识,对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引发的舆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解释和回应,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四个机制。

  一是完善免责机制,落实“犯错可容”。建立便于操作的免责程序,健全申诉救济机制,让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冤有处申、有苦有处诉。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通过谈心交流、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1)容错的免责情形包括: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除外);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或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予免责的。

  (2)实施容错免责的程序:免责应按照提出申请、核实认定、报告备案等程序执行,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作出认定意见,向申请单位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经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可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党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

  二是完善纠错机制,促进“知错能改”。坚持有错必纠、抓早抓小、标本兼治三项原则,树立“容错是关心,纠错是关爱”的理念。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根据相关规定免予问责的,要同时启动纠错,决不能一容了之。对错误情节严重、明显构成违纪,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属于纠错范围。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采取约谈函询、下达监察建议书、预防腐败建议书等方式,及时纠偏纠错,避

  免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加强提醒警示。教育和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消除顾虑、轻装上阵。

  三是完善澄清保护机制,确保“诬告必澄”。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需要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者的,须经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免于犯错”。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使干部不犯错、少犯错。容错纠错要公开透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接受各方监督。对免予问责的,由免责审批部门向免予问责的单位或者相关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回复,并由上级有关部门责令督促其对相关工作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纠错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篇二:党政干部容错纠错

  

  容错情形标准

  容错情形标准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管理中,为鼓励创新、推动改革和激发干部担当作为而设立的一系列条件或原则,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对于工作失误或错误予以理解和宽容,而不进行追责或减轻处罚。容错机制旨在保护那些出于公心,在探索性工作中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无意过失,避免“一错就罚”带来的消极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容错情形标准摘要:

  1.

  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执行新政策、新任务时,没有明令禁止且遵循程序决策,但因缺乏经验或尝试新方法未达到预期效果。

  2.

  担当尽责,无个人私利:决策行为出发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小团体私利,并已尽力履行职责。

  3.

  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因素:由于突发情况或者无法预见的因素导致工作出现问题,且并非主观故意。

  4.

  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面记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了集体讨论和决策,并非个人擅自决定。

  5.

  处置突发事件临机决断: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临时性决断,事后及时汇报并补办相关手续。

  6.

  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尽管出现了工作失误,但总体上对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做出了积极贡献。

  各地或各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容错纠错办法可能会有

  所不同,以上内容是概括性的通用标准,具体实施应以当地或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篇三:党政干部容错纠错

  

  关于建立容错机制的政协提案

  建立容错机制是为了鼓励干部创新和担当,减少他们在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压力和风险。以下是关于建立容错机制的政协提案的详细内容: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一些干部在干事创业时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和责任。2016年6月,省委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出台后,激发了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树立了能者上、庸者下、干者容、劣者汰的鲜明导向。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认识有偏差、责任厘不清、制度不够细、落实不够好等。

  为此,安康市政协委员李萍在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的提案》,为推进容错纠错机制落实提出了诸多可行性建议。该提案从立案的429件提案中脱颖而出,被安康市政协列为2019年重点提案,由市级领导领衔督办。

  提案交办后,安康市纪委监委领导高度重视。7月15日,提案办理负责人赴旬阳与李萍委员面对面沟通,了解提案初衷和真实想法。李萍委员建议道:“大胆探索实施运用,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同时采取短信、微信等方式宣传容错纠错制度,并在全市范围内向广大党政干部手机发送,加深学习理解,让容错纠错机制入脑入心。”此外,李萍委员呼吁,要建立健全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公开透明机制、申诉救济机制,为科学认证和判定责任、及时容错纠错提供制度保障。

  市纪委监委积极吸纳委员建议,及时安排部署,主动出击。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容错纠错案件办理力度,尤其是在扶贫领域。据了解,2019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全市新办理容错纠错案件9件11人,全部属于扶贫领域案件。

  通过建立容错机制,可以为干部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鼓励他们积极创新和承担责任,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篇四:党政干部容错纠错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

  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

  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合理容错

  第六条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事求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第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合理容错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

  第八条适用合理容错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精神;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合理容错的实施按照主动容错和受理申请容错等方式进行:

  (一)各级问责实施机关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坚持用“八看”标准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统筹把握,妥善处置问题线索,扎实做好执纪审查工作。

  1.看初衷。是为了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利益。

  2.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看方向。是符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4.看程序。是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和暗箱操作。

  5.看缘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6.看成效。是促进了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顺利实施,还是阻碍延误破坏决策实施。

  7.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8.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二)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研究,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

  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重点评估错误的严重程度、改革取得的成绩、改革失败的价值、民意的认可度等,综合考虑是否容错免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认定意见。

  第十条实施容错必须讲原则、守底线,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杜绝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第三章纠错改正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纠错改正机制。干部在推动工作、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错误的,应自行纠正或由党内监督主体及时提醒、纠正错误,必要时可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纠错改正由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党员等党内监督主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纠错改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强化全面监督。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政治责任。坚持“自我纠偏”与“组织纠错”相统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

  (二)加强事前防范。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巡视反馈、巡察监督、派驻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严格落实自治区要求,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干部及

  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以容错纠错为挡箭牌,故意违纪徇私、造成重大损失,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情节严重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四)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由问责实施机关向其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一)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干部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及时澄清问题。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给予了结。可通过召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在班子和干部中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公开澄清,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六条严查诬告陷害。严肃查处和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报复的行为。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纪党规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七条保障举报权益。既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也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对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强化正向激励。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着眼于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内容,探索增加改革创新指标及其考核权重。通过科学考核管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积极干事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政治上关心、精神上褒扬、物质上奖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怀。

  第十九条注重用人导向。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划改革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落实不简单以票取人的要求,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研判、公正对待。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拓宽干部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

  第二十条严明纪律要求。坚持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引导广大干部做到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跟踪考核,对处分期满的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五条各级干部要学深悟透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运用,做到知纪明法、守规依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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