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处分决定的送达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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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
(公章)
同学:
你于
年
月
日因
的违纪行为,学院依据《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
处分(安职院
字[]号)。现将处分决定书(文件)送达给你本人,请签收。
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填写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时
送达方式:
备注:
说明:1、本送达书一式二份,学生所在系部、学生本人各执一份;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4、本送达书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篇二:处分决定的送达
党纪处分送达书
篇一:违纪处分送达书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公章)
同学:
你于
年
月
日因的违纪行为,依据《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
处分。现将处分决定书(文件)送达给你本人,请签收。
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经办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
年
月日
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时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备注:
说明:1、本送达书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各执一份;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4、本送达书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篇二:2008129141300处分决定送达书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书
学院(盖章):
填表时间:
篇三: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文件送达书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书
XXXXXXXXX(学)送[20XX]1号
×××同学:
你因XXXXXXXXXXXXXXXXXXX违反了校规校纪,根据《XXXXXX校学生
违纪处分细则》第XX条,第X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特此
XXXXXXXXXXX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违纪处分送交回执单
XXXXXXXXX(学)送[20XX]1号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通知书已送达。
受处分人签名:
送交情况说明:
送交人姓名:见证人甲签名:
见证人乙签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篇三:处分决定的送达
【实务】有关处分决定书送达问题的思考:您都想明白了吗?34送达,是指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顾名思义,执纪处分决定书送达是指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审查调查对象交付正式公文的行为。20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律法规出台,实行纪法分开并以纪律语言对有关党纪政务工作进行了全新理论诠释。但是相对于各大程序法的详细规定,执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在党纪政务规定上未能“尽事宜”,以致日常执纪工作上大家因为对规定的理解不同而做法不一。
就此,笔者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出发,梳理思路提出拙见,以供大家指正。
一、决定书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
(一)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5种,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外,还有:①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
径送达(见域外送达)。
②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
③公告送达。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二)党内执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直接送达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四)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2.见面送达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规定没有对送达方式进行具体说明,材料见面方式完全代替正式送达。在基层执纪过程中,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通常意味着本人送达签收。
3.通知送达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六)任免
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无论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均要求处分决定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虽然规定没有明确送达但隐含送达之意。
二、决定书接受主体的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条文明确规定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签注的方式应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同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纪律审查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条例,应用条例条文应一量到底,任何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签收方式、签注内容应认定为手续不全、程序不合法。而实践中,相对于诉讼法确定性规则的运用,即便是以实体法为主兼有一定程序性质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属于程序法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也没有详细规定有关送达的内容,往往只以准用性规则的模式对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模糊参照或援用。
面临问题,执纪送达、宣布党纪处分决定时我们不免会思考:
一是书面或是其他形式送达?是否必须有送达回证?
二是送达能否以宣告、见面等方式代替?送达方式如何统一?
三是接受送达的签注应为签名、盖章、日期还是签名、盖章、日
期加注其他文字?如何规范?四是有关党内纪律程序规则如何明确送达的规定?作为党内执纪法律法规,纪律语言如何参照又有别于诉讼程序法律?
结论:纪法分开,应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日后执纪审查工作,期待我们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方法,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推动党内执纪法律法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完善党内立法的创新体制机制,制订严谨、明确的执纪规则并细化执纪规则的适用。
篇四:处分决定的送达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纪发[2003]1号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
处分决定的送达
(一)送达受处分人
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见附件二),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
处分决定的宣布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于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处分批复之日的十五日内,在党委(党组)以及受处分人所在的支部党员大会或指定的范围内宣布。
1.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的决定精神,通报情况,统一认识,研究确定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宣布事项,明确宣布的组织分工。
2.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基层党委派出代表传达上级党委会议精神,宣读党纪处分决定;党员可以就处分决定发表意见;支部党员大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3.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及时将党纪处分决定宣布情况书面报告所属的基层党委,并抄送本单位的纪检部门。
处分决定由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应宣布上级党组织的处分批复。
(二)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于收到政纪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十五日内在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行政首长确定的范围内宣布。
(三)处分决定宣布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宣布的时间和范围。
第六条
处分决定的生效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给予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后即生效。受处分人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期,从受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处分决定的存档
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六十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将《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回寄给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并归入案卷。
按照受处分前的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装订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归档材料的名称和归档日期,签上姓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受处分人因职务被降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将其人事档案移交下级管理的,应在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即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处分决定的执行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离于原任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已改正错误的,留党察看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如未能收到预期察看效果的,可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坚持错误不改,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开除其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干部,按低于原任职务分配其他党内或党外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处分决定书载明的降低职级事项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并办理相关手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对违法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党员,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不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二)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限(半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限(一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执行。在受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以及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受开除处分或严重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的,由其所在单位办理开除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1.所在单位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寄送的开除处分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后,即作出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的决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解除人事行政关系的时间自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被开除人员保管的文件、警械、办公设备、公共财产等物品以及有关工作事项的清点和接收,办理登记手续。
3.所在单位应于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日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被开除人员的工资,办理工资核销及工资基金减退手续。
第九条
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等有关待遇的处理
1、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其受处分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受处分人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及党委(党组)、政府关于受处分人职务安排、工作岗位、享受待遇的决定,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根据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人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等工资待遇的变动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的财务部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2、省管的厅级以上干部,设区市管的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区)管的科级以上干部,其受到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待遇的变动,由其所在单位呈报,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财务部门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受处分人工资待遇变动的书面通知后,追溯至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次月起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工资待遇变动情况,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对降低职务、级别后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与原职务、级别工资额差额部分已经发放的,要及时予以扣缴,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4、对未涉及刑事责任,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自任命机关作出新任职务的任命决定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其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施行。
第十条
违纪款物的收缴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执行;责令退赔的款物以及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纠正,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人员的考察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每半年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一份关于遵纪守法的思想汇报,其所在党小组每季度对其思
想及工作表现评议一次并反馈给本人,其所在党支部应成立考察小组,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言行考察并记录在案。
察看期满后,应由本人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证实确已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作出批复后,应将党组织的考察结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以及批复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太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3、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和参与,分工负责。
各地可根据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进行联合检查或进行定期自查、抽查。对处分决定未宣布、未入档的,责令立即补充宣布,补印装档;对应予收缴的款项未收缴的,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决定;对年度考核不按规定办理的,由相关部门重新办
理;对受处分后工资及晋升应受影响而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令有关组织重新研究,重新发文纠正,已领取的工资予以收缴或由财务部门扣发处理,应降低的其它待遇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
对执纪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拒绝纠正存在问题的,以及违规执行处分决定的,要严肃查处;对处分期内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作出或批准的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参照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后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
篇五:处分决定的送达
处分决定送达书
【篇一:2008129141300处分决定送达书】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书
学院(盖章):
填表时间:
【篇二:违纪处分送达书】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公章)
同学:
你于
年
月
日因的违纪行为,学校依据《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
处分。现将处分决定书(文件)送达给你本人,请签收。
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经办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
年
月日
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时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备注:
说明:1、本送达书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各执一份;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4、本送达书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篇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书
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
同学:
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填写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时
送达方式:
备注:
说明:1、本送达书一式二份,学生所在系部、学生本人各执一份;2、送达方式填写“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寄挂号信,寄挂号的凭证必须粘贴在本送达书背面),送达日期以接收人(受处分学生、委托人或受处分学生家长)签收日期为准;3、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送达人须在备注栏作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4、本送达书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篇六:处分决定的送达
处分
公告送达
模板
处分公告送达是指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并且送达方式应当采取邮寄、送达、公告等方式。下面是一种可能的处分公告送达模板:
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机关审查,对于你/贵公司/贵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处分决定内容(例如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改正等)。
二、处分决定理由(简要说明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接受处分决定后的救济途径(例如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特此公告。
公告时间,年
月
日。
公告地点,(单位门口、政府网站、报纸等)。
以上是一种可能的处分公告送达模板,实际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相关信息。
篇七:处分决定的送达
.党政纪处分决定送达回执单
处分决
定文号
被处分
人姓名
单位职务
处分种类
送达
处分
时间
决定
送达
被处分情况
人收文时间
地点
时间
宣布
会议
执行
名称
情况
会议
主持人
职务级别变动情况
工资变动情况
送达人
签名
被处分人签名
地点
参加人数
宣布
执行人
职务和工资等事项落实情况
报告单位或党组织
填表人
备注
1、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填报发文机关。2、被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的,送达人留下文件即为送达,由送达人“被处分人签字”栏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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