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网(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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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网(5篇)

2024-08-27 14:00:10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网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5(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人群组成复杂,安全疏散需要重点考虑。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5.4.10(强)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11(强)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6.4.4(强)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9.1.3(强)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10.4(强)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四、《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5.1.4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五、《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3.2.3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在同一块基地内,为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交通畅顺和环境的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布局,自成一区,并宜有单独出入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除一般的行政性办公建筑外,商务写字楼的趋势使高层办公建筑向多功能、综合性发展。高层办公建筑一般设有裙房,在裙房内设置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金融、旅游、电信等各类营业厅。还有如公寓式办公楼和酒店式办公楼,它们有可能与公寓和酒店合建在同一幢楼内的某些层面或区域中。以上这些办公建筑内容多,功能杂,消防疏散和设备机房都需在同一幢楼内解决。为合理安排它们之间的关系,避免互相干扰,有利于安全疏散,方便办公人员上下班,本条主要规定办公楼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总平面布置中办公用房应与裙房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和各类营业厅等分别设置独自出入口。与公寓、酒店等同在一幢楼内的办公区域,其办公人员要求独立

  设置出入口可能有困难,因此条文中作宜独立设置的规定。)(楼梯间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5.0.3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与除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的可以共用。)

  六、《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6.0.1(强)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篇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公安部

  1987.08.261988.05.01计标[1987]1447号

  消防管理,标准化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附件: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8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7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护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耐火等级

  │

  │

  │

  │

  燃烧性能和耐火

  │

  │

  │

  │

  极限(h)

  │

  │

  │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

  │

  │

  构件名称

  │

  │

  │

  │

  ──┬─────────────┼────┼────┼────┼────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防火墙

  │4.0│4.0│4.0│4.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墙

  │

  │3.0│2.5│2.5│0.5├─────────────┼────┼────┼────┼────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的隔墙

  │1.0│1.0│0.5│0.25├─────────────┼────┼────┼────┼───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

  │房间隔墙

  │0.75│0.5│0.5│0.25│

  │

  │

  │

  │

  ──┼─────────────┼────┼────┼────┼────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支承多层的柱

  │3.0│2.5│2.5│0.5柱

  ├─────────────┼────┼────┼────┼────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支承单层的柱

  │2.5│2.0│2.0│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梁

  │2.0│1.5│1.0│0.5────────────────┼────┼────┼────┼────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楼板

  │1.5│1.0│0.5│0.25────────────────┼────┼────┼────┼────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1.5│0.5│

  │

  ──────────

  ──────┼────┼────┼────┼────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疏散楼梯

  │1.5│1.0│1.0│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

  │0.25│0.25│0.15│

  ────────────────┴────┴────┴────┴────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平方米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的困难时,可降低于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层页,其层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层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层应采用非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非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火层。

  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甲

  │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摧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乙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

  │60℃的液体雾滴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

  丁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

  │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

  ────┼───────────────────────────────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

  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

  位,或采取防火设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

  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3.2.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

  ──────

  生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

  类别│││单层│多层│高层│厂房的地

  │││厂房│厂房│厂房│下室和半

  ││││││地下室

  ──┼────┼────────────┼───┼───┼──┼────

  甲│一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4000│3000│__│__

  │二级│宜采用单层│3000│2000│__│__

  ──┼────┼────────────┼───┼───┼──┼────

  │一级│不限│5000│4000│2000│__

  乙│二级│6│4000│3000│500│__

  ──┼────┼────────────┼───┼───┼──┼────

  │一级│不限│不限│6000│3000│50丙│二级│不限│8000│4000│2000│50│三级│2│3000│2000│__│__

  ──┼────┼────────────┼───┼───┼──┼────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4000│100丁│三级│3│4000│2000│__│__

  │四级│1│1000│__│__│__

  ──┼────┼────────────┼───┼───┼──┼────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6000│100戊│三级│3│5000│3000│__│__

  │四级│1│1500│__│__│__

  ──┴────┴────────────┴───┴───┴──┴────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

  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将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高压配电装置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其他防火要求应按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执行。

  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等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3.3.2条

  一座H形、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表3.3.1

  厂房的防火间距

  ────────────┬──────┬──────┬──────

  耐火等级

  │

  │

  │

  │

  │

  │

  防火间距(m)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仍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3.3.4条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平方米)。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6条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7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3.3.8条

  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3.3.9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m

  厂外道路(路边)--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注:①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②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

  表3.3.10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

  ──────────────────┬─────┬─────┬─────

  变压器总油量(t)│

  │

  │

  防火间距(m)

  │

  │

  │

  │5-1│>10-5│>5建筑物、│

  │

  │

  堆场、储罐名称

  │

  │

  │

  ────┬──┬──────────┼─────┼─────┼─────

  │

  │一、二级

  │15│2│25民用建筑│

  │三级

  │2│25│3│耐

  │四级

  │25│3│35────┤火

  ├──────────┼─────┼─────┼─────

  丙、丁、│等

  │一、二级

  │12│15│2戊类厂房│级

  │三级

  │15│2│25及库房

  │

  │四级

  │2│25│3────┴──┴──────────┼─────┴─────┴─────

  甲、乙类厂房

  │

  25

  ──┬───────────────┼─────────────────

  │储量不超过10t的甲类1、2、│

  甲

  │5、6项物品和乙类物品

  │

  25

  、├───────────────┼─────────────────

  乙

  │储量不超过5t的甲类3、4项物│

  类

  │品和储量超过10t的甲类1、2│

  30

  库

  │、5、6项物品

  │

  房

  ├───────────────┼─────────────────

  │储量超过5t的甲类3、4项物品│

  │

  │40

  ──┴───────────────┼─────────────────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

  │50

  ─────┬───┬────────┼────────────

  ─────

  │

  │1-5│25甲、乙类液│

  │51-20│3体储罐

  │总储量│201-100│4│(立方│1001-500│5│米)

  │

  │

  │

  │

  │

  ─────┤

  ├────────┼─────────────────

  │

  │5-25│25丙类液体

  │

  │251-100│3储罐

  │

  │1001-5000│4│

  │5001-2500│5─────┼───┼────────┼─────────────────

  │

  │<1│35液化石油气│

  │10-3│4储罐

  │

  │31-20│5│

  │201-100│6│总储量│1001-2500│7│(立方│2501-5000│8│米)

  │

  │

  ─────┤

  ├────────┼─────────────────

  │

  │≤100│25湿式可燃

  │

  │1001-1000│3气体储罐

  │

  │10001-50000│35│

  │>5000│4─────┤

  ├────────┼─────────────────

  湿式氧化

  │

  │≤100│25储罐

  │

  │1001-5000│3│

  │>5000│35─────┴───┴────────┴─────────────────

  注:①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

  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

  小于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

  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

  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要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第3.3.11条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表3.3.11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

  名称

  │防火间距

  │(m)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25

  ───────────────────────────────┼────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5

  靠地下油罐一面墙上无门窗的独立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不限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加油机│不限

  ───────────────────┬─┬─────────┼────

  其他建筑(本规范另规定较大间距者除外)│耐│一、二级│10

  │火│三级│12

  │等│四级│14

  │级││

  ───────────────────┴─┴─────────┼────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

  道路(路边)│5

  ───────────────────────────────┴────

  注:①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

  储量不应超过60立方米,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立方米,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③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第3.3.12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3.4.1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3.4.3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条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可通风良好。

  第3.4.6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4.7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10条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表3.5.3

  厂房安全疏散距离(m)

  ────────┬────┬────┬────┬────┬───────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

  │

  │

  │

  │半地下室

  ────────┼────┼────┼────┼────┼───────

  甲

  │一、二级│3│25│__

  │__

  ────────┼────┼────┼────┼────┼───────

  乙

  │一、二级│75│5│3│__

  ────────┼────┼────┼────┼────┼───────

  丙

  │一、二级│8│6│4│3│三级

  │6│4│__

  │__

  ────────┼────┼────┼────┼────┼───────

  │一、二级│不限

  │不限

  │5│45丁

  │三级

  │6│5│__

  │__

  │四级

  │5│__

  │__

  │__

  ────────┼────┼────┼────┼────┼───────

  │一、二级│不限

  │不限

  │75│6戊

  │三级

  │100│75│__

  │__

  │四级

  │6│__

  │__

  │__

  ────────┴────┴────┴────┴────┴───────

  第3.5.4条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5

  .4的规定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

  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4m。

  表3.5.4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

  厂房层数│一、二层│三层│≥四层

  ───────────┼─────────┼────────┼─────

  宽度指标(m/百人)│0.6│0.8│1.0

  ───────────┴─────────┴────────┴─────

  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小。

  ②本条和以后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3.5.5条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5.6条

  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二、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墙隔开,如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扭;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第四章

  仓库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1.1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4.1.1分为五类。

  表4.1.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

  储存物

  │

  品类别

  │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

  │

  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

  甲

  │

  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

  │

  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乙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

  丁

  │难燃烧物品

  ────┼───────────────────────────────

  戊

  │非燃烧物品

  ────┴───────────────────────────────

  注:①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时,其

  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4.2.1条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

  求。

  表4.2.1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

  │││

  储存物品│耐火││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类别│等级│最├─────┬─────┬─────┬─────

  ││多││││库房的地下

  ││允│单层库房│多层库房│高层库房│室半地下室

  ││许├──┬──┼──┬──┼──┬──┼─────

  ││层│每座│防火│每座│防火│每座│防火│防火

  ││数│库房│墙间│库房│墙间│库房│墙间│墙间

  ─┬───┼───┼──┼──┼──┼──┼──┼──┼──┼─────

  │3、4项│一级│1│180│60│__│__│__│__│__

  │1.2.5.│一二级│1│750│250│__│__│__│__│__

  甲│6.项│││││││││

  ─┼───┼───┼──┼──┼──┼──┼──┼──┼──┼─────

  │1、3、│一二级│3│2000│500│900│300│_│_│_

  │4、项

  │三级│1│500│250│__│__│_│_│_

  乙├───┼───┼──┼──┼──┼──┼──┼──┼──┼─────

  │2、5、│一二级│5│2800│700│1500│500│_│_│_

  │6项

  │三级│1│900│300│__│__│_│_│_

  ─┼───┼───┼──┼──┼──┼──┼──┼──┼──┼───

  ──

  ││一二级│5│4000│1000│2100│700│_│_│15│1项

  │三级│1│1200│400│__│__│_│_│__

  丙├───┼───┼──┼──┼──┼──┼──┼──┼──┼─────

  │2项

  │一二级│不限│6000│1500│3000│1000│2800│700│30││三级│3│2100│700│1200│400│__│__│__

  ─┴───┼───┼──┼──┼──┼──┼──┼──┼──┼─────

  │一二级│不限│不限│3000│不限│1500│4000│1000│50丁│三级│3│3000│1000│1500│500│__│__│__

  │四级│1│2100│700│__│__│__│__│__

  ─────┼───┼──┼──┼──┼──┼──┼──┼──┼─────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不限│2000│6000│1500│100戊│三级│3│3000│1000│2100│700│__│__│__

  │四级│1│2100│700│__│__│__│__│__

  ─────┴───┴──┴──┴──┴──┴──┴──┴──┴─────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4.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2.3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4.2.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4.2.6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

  第4.2.7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

  第4.2.9条

  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如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4.2.10条

  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第4.2.11条

  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3.5.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

  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

  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4.3.1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耐火等级

  │

  │

  │

  防火间距(m)

  │

  一、二级│

  三级

  │

  四级

  │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

  注:①

  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

  2.1条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第4.3.2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4.3.1条的规定增加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4.3.3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条的规定。

  表4.3.4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储存物品类别

  │

  甲

  类

  储量(t)

  ├──────────┬─────────

  │

  3、4项

  │1、2、5、6项

  ├────┬─────┼────┬────

  防火间距(m)

  │

  ≤5│>5│≤1│>1建筑名称

  │

  │

  │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

  4│

  25│

  3────┬────┬─────┼────┼─────┼────┼────

  其

  │

  耐火

  │

  一、二级

  │15│2│12│15他

  │

  │

  三级

  │2│25│15│2建

  │

  │

  四级

  │25│3│2│25筑

  │

  等级

  │

  │

  │

  │

  │

  ────┴────┴─────┴────┴─────┴────┴────

  注:①

  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

  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

  减为12m。

  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第4.3.5条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4.1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制度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第4.4.3条

  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按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

  第4.4.2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耐火等级

  │

  │

  │

  防火间距(m)

  │

  │

  │

  一个罐区或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名

  堆场的总储量

  │

  │

  │

  称

  (立方米)│

  │

  │

  ─────┬─────────┼

  ──────┼──────┼──────

  甲、乙类

  │1-5│12│15│2液体

  │51-20│15│2│25│201-100│2│25│3│1001-500│25│3│4─────┼─────────┼──────┼──────┼──────

  │5-25│12│15│2丙类液体

  │251-100│15│2│25│1001-500│2│25│3│5001-2500│25│3│4─────┴─────────┴──────┴──────┴──────

  注:①

  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

  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

  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

  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的堆场

  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

  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

  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4.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

  液体│

  储罐式

  │

  固定顶罐

  │浮顶

  │卧式

  类别│

  间距

  ├────┬────┬────┤储罐

  │储罐

  │单罐容量(立方米)│地上式

  │半地下式│地下式

  │

  │

  ──┼──────────┼────┼────┼────┼───┼───

  甲、│≤100│0.75D

  │

  │

  │

  │

  乙

  ├──────────┼────┤0.5D

  │0.4D

  │0.4D│不小于

  类

  │>100│0.6D

  │

  │

  │

  │0.8m

  ──┼──────────┼────┼────┼────┼───┤

  丙类│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__

  │

  ──┴──────────┴────┴────┴────┴───┴───

  注:①

  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

  短边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③

  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④设有弃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

  确定。

  ⑤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

  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

  .6D。

  ⑥

  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

  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

  不宜小于0.4D。

  ⑦

  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储

  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立方米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第4.4.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4.4.5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表4.4.5

  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

  储罐名称

  │单罐最大储量(立方米)

  │一级最大储量(立方米)

  ──────────┼────────────┼────────────

  甲、乙类液体

  │20│100──────────┼────────────┼────────────

  丙类液体

  │50│300──────────┴────────────┴────────────

  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甲、乙类液全储罐之间的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

  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执行。

  注: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4.6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且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可不超过四行;

  二、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顶罐可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五、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4.4.7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一、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二、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

  三、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第4.4.8条

  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第4.4.9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

  表4.4.9

  液体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

  项别

  │

  │

  │

  防火间距

  │

  │

  │

  (m)

  │泵房│铁路装卸鹤管

  │汽车装卸鹤管

  │

  │

  │

  储罐名称

  │

  │

  │

  ─────┬──────┼───────┼───────┼───────

  甲、乙类

  │拱顶罐

  │15│2│15液体

  ├──────┼───────┼───────┼───────

  │浮顶罐

  │15│15│15─────┴──────┼───────┼───────┼───────

  丙类液体

  │1│12│1────────────┴───────┴───────┴───────

  注:①

  总储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储量不超过5

  000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石油库区内油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

  计规范》执行。

  ②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③厂内铁路线与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

  m,对于丙类液体不应小于10m。

  ④泵房与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4.4.10条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0的规定。

  表4.4.10

  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

  防火间距(m)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名称

  │

  │

  │

  ────────────┼───────┼───────┼───────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14│16│1────────────┼───────┼───────┼───────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1│12│14────────────┴───────┴───────┴───────

  第4.4.11条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4.5.1条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第4.5.2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立方米。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

  表4.5.1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

  总容积(立方米)│

  │

  │10001-

  │

  防火间距

  │≤100│1001-10000│50000│>5000(m)

  │

  │

  │

  │

  名称

  │

  │

  │

  │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

  │

  │

  │

  │

  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

  │

  │

  │

  │

  储罐,易燃材料堆场、│25│3│35│4甲类物品库房

  │

  │

  │

  │

  ──┬──┬──────┼──────┼─────┼─────┼────

  其

  │耐

  │

  一、二级

  │12│15│2│25它

  │火

  │

  三级

  │15│2│25│3建

  │等

  │

  四级

  │2│25│3│35筑

  │级

  │

  │

  │

  │

  │

  ──┴──┴──────┴──────┴─────┴─────┴────

  注:①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

  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立方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

  f/平方厘米=9.8×10的4次方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3条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6.2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离减少25%。

  第4.5.4条

  湿式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4的规定。

  第4.5.5条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第4.5.6条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4.5.4条相应储量的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内,且容积不超过3立方米的液氧储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注:1立方米液氧折合800立方米标准状态氧气计算。

  表4.5.4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

  总容积

  │

  │

  │

  (立方米)│

  │

  │

  防火间距

  │≤100│1001-50000│>5000(m)

  │

  │

  │

  名称

  │

  │

  │

  ────────────┼──────┼─────┼──────────

  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

  │

  │

  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甲│25│3│35类物品库房

  │

  │

  │

  │

  │

  │

  │

  │

  │

  ──┬──┬──────┼──────┼─────┼──────────

  其

  │耐

  │

  一、二级

  │1│12│14它

  │火

  │

  三级

  │12│14│16建

  │等

  │

  四级

  │14│16│1筑

  │级

  │

  │

  │

  │

  ──┴──┴──────┴──────┴─────┴──────────

  注:①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立方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

  gf/平方厘米=9.8×10的4次方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立方米的氧气储罐与所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5.7条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4.6.1条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储罐区宜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

  体实体防护墙。第4.6.2条液体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4.6.2的规定。第4.6.3条位于居民区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其储罐与重要公

  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表4.6.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

  总容积(立方米)││││201-│1001-│2501-

  单罐容积(立

  │≤10│11-30│31-200│1000│2500│500方米)││││││

  ├───┼────┼────┼────┼───┼─────

  防火间距(m)││││││

  ││≤10│≤50│≤100│≤400│≤100名称││││││

  ───────┼───┼────┼────┼────┼───┼─────

  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35│40│50│60│70│8││││││

  ───────┼───┼────┼────┼────┼───┼─────

  民用建筑,甲、││││││

  乙类液体储罐,││││││

  甲类物品库房,│30│35│45│55│65│75易燃材料堆场││││││

  ││││││

  ───────┼───┼────┼────┼────┼───┼─────

  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25│30│35│45│55│65││││││

  ───────┼───┼────┼────┼────┼───┼─────

  助燃气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20│25│30│40│50│6││││││

  ─┬─┬───┼───┼────┼────┼────┼───┼─────

  其│耐│一、二│12│13│20│25│30│4他│火│级││││││

  建│等│三级│15│20│25│30│40│5筑│级│四级│20│25│30│40│50│6─┴─┴───┴───┴────┴────┴────┴───┴─────

  注:①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立

  方米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上述储罐的单罐容积超过10立方米或总容积超过30立方米时,与建筑物

  、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4条

  总容积不超过1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定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5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注:总容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可采用双排布置。

  第4.6.6条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立方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管理室除外),不应小于10m;超过10立方米时,不应小于15m。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5m。

  第4.6.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7.1条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4.7.2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

  表4.7.2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耐火等级

  │

  │

  │

  │

  │

  │

  防火间距(m)

  │

  │

  │

  │一、二级│三│四级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

  │

  │级│

  │

  │

  │

  名称

  │

  │

  │

  ──┬────┬───────────────┼────┼─┼─────

  粮

  │

  │500-1000│1│15│2食

  │筒仓、│10001-2000│15│20│25(t)│土圆仓

  │20001-4000│2│25│3──┼────┼───────────────┼────┼─┼─────

  粮

  │

  │10-500│15│20│25食

  │席穴囤

  │5001-2000│2│25│3(t)

  │

  │

  │

  │

  │

  ──┴────┼───────────────┼────┼─┼─────

  棉、麻、毛、化│10-50│1│15│2纤、百货(t)

  │501-100│15│20│25│1001-500│2│25│3───────┼───────────────┼────┼─┼─────

  稻草、麦秸、芦│10-500│15│20│25苇等易燃烧材料│5001-1000│2│25│3(t)

  │10001-2000│25│30│4───────┼───────────────┼────┼─┼─────

  木材等可燃材料│50-100│1│15│2(立方米)

  │1001-1000│15│20│25│10001-2500│2│25│3───────┼───────────────┼────┼─┼─────

  煤和集炭(t)

  │100-500│6│8│1│>500│8│10│12───────┴───────────────┴────┴─┴─────

  注:①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如超过本表的规定,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

  ②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

  级的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③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

  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④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

  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⑤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本表和本规范表4.4.2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⑥

  粮食总储量为20001-40000t一栏,仅适用于筒仓;木材

  等可燃材料总储量为10001-25000立方米一栏,仅适用于

  圆木堆场。

  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4.8.1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根据储量大小,宜设置在远离居住区、村镇、工业企业和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区。

  第4.8.2条

  甲、乙类物品专用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等,宜设置在市

  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城市煤气储罐宜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段。

  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8.3的规定。

  表4.8.3

  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

  │厂内铁路│厂外道路│厂内道路

  │

  │

  │

  │路边

  防火间距(m)

  │线中心线

  │线中心线│路边

  ├──┬───

  名称

  │

  │

  │

  │主要│次要

  ─────────────┼─────┼────┼────┼──┼───

  │

  │

  │

  │

  │

  液化石油气储罐

  │45│35│25│15│1甲类物品库房

  │4│3│2│10│5甲、乙类液体储罐

  │35│25│2│15│1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3│2│15│10│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2│15│10│5│

  │

  │

  │

  │

  ─────────────┴─────┴────┴────┴──┴───

  注①

  本表所列的堆场、储罐、库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铁路线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与厂内铁路线不应小于15m,与厂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堆场、储罐和库房除外)。

  ②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③未列入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5.1.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

  │

  │防火分区间

  │

  耐火│最多允├───┬──────┤

  等级│许层数│最大允│每层最大允许│

  备注

  │

  │许长度│建筑面积

  │

  │

  │(m)

  │(平方米)

  │

  ──┼───┼───┼──────┼──────────────────

  一、│按本规│

  │

  │1.体育馆、剧院等长度和面积可以放宽

  二级│范

  第│

  │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

  │1.0.3│15│250│四层及四层以上

  │条的规│

  │

  │

  │定

  │

  │

  │

  ──┼───┼───┼──────┼──────────────────

  │

  │

  │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三

  │

  │

  │

  │层及三层以上

  三级│5层

  │10│120│2.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不应超过二

  │

  │

  │

  │层

  │

  │

  │

  │3.医院、疗养院不应超过三层

  ──┼───┼───┼──────┼──────────────────

  │

  │

  │

  │

  四级│2层

  │6│60│学院、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

  │

  │

  │医院等不应超过一层

  ──┴───┴───┴──────┴──────────────────

  注:①

  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

  、菜市场和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

  分隔。

  第5.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共享空间,如房间与共享空间连接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并装有水幕,以及封闭层盖装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耐火等级

  │

  │

  │

  防火间距(m)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6││三级

  │││1四级

  ││1│

  12─────────────────┴─────┴─────┴──────

  注:①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

  、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

  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

  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

  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

  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5.2.2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执行。

  第5.2.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平方米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二、2-3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表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

  │人数

  │

  │面积(平方米)│

  ──────┼─────┼───────┼──────────────

  ─

  一、二级

  │二、三层

  │40│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

  │

  │100人

  三级

  │二、三层

  │20│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

  │

  │50人

  四级

  │二层

  │2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

  │

  │

  ──────┴─────┴───────┴───────────────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人数不和不超过50人,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6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第5.3.4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第5.3.5条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注: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第5.3.6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入口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5.3.7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m。

  楼梯间的底层处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4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表5.3.8

  安全疏散距离

  ───────┬─────────────────────────────

  │房门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

  │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名称

  │的房间

  │

  ├─────────────┼──────────────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三级

  │四级

  │一、二级│三级

  │四级

  ───────┼────┼───┼────┼────┼───┼─────

  托儿所、幼儿园│25│2│__

  │2│15│__

  医院、疗养院

  │35│3│__

  │2│15│__

  学校

  │35│3│__

  │22│2│__

  其他民用建筑

  │4│35│25│22│2│15───────┴────┴───┴────┴────┴───┴─────

  注:①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

  加5m。

  ②设自动喷火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

  5%。

  第5.3.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第5.3.10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念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表5.3.10

  疏散宽度指标

  ──────────────────┬────────┬────────

  观众厅座位数(个)│

  │

  耐火等级

  │

  ≤250│≤120宽度指标

  │

  │

  (m/百人)

  ├────────┼────────

  │

  │

  疏散部位

  │

  一、二级

  │三级

  ───────┬──────────┼────────┼────────

  门和│

  平坡地面

  │0.65│0.85走道│

  阶梯地面

  │0.75│1.0───────┴──────────┼────────┼────────

  │

  │

  楼梯

  │0.75│1.0──────────────────┴────────┴────────

  注: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疏散门。

  第5.3.11条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

  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表5.3.11疏散宽度指标

  ──────────────────┬──────┬────┬─────

  观众厅座位数(个)│3000-5000│5001-│10001-

  耐火等级││10000│2000宽度指标│││

  (m/百人)├──────┼────┼─────

  疏散部位│一、二级│一、二级│一、二级

  ────────┬─────────┼──────┼────┼─────

  门和│

  平坡地面

  │0.43│0.37│0.32走道│

  阶梯地面

  │0.50│0.43│0.3────────┴─────────┼──────┼────┼─────

  楼梯│0.50│0.43│0.3──────────────────┴──────┴────┴─────

  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

  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第5.3.12条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

  2的规定。

  表5.3.12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

  耐火等级

  │││

  宽度指标│一、二级│三级│四级

  (m/百人)│││

  层数│││

  ──────────────────┼──────┼─────┼────

  一、二层│0.65│0.75│1.0三层│0.75│1.00│__

  ≥四层

  │1.00│1.25│__

  ──────────────────┴──────┴─────┴────

  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

  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

  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第5.3.13条

  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

  第5.3.14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必须向外开,并宜装置自动门闩。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

  第5.4.1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而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底层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5.4.2条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6.0.1条

  街区内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

  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4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6.0.5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第6.0.6条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第6.0.7条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表6.0.5

  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

  ────┬────┬────┬───┬─────┬───┬───────

  堆场、储│棉、麻毛│稻草、麦│木材

  │甲、乙、丙│液化石│可燃气体储罐

  罐名称

  │、化纤

  │秸、芦苇│(立方│类液体储罐│油气储│(立方米)

  │(t)

  │(t)

  │米)

  │(立方米)│罐(立│

  │

  │

  │

  │

  │方米)│

  ────┼────┼────┼───┼─────┼───┼───────

  总储量

  │100│500│5000│150│50│3000────┴────┴────┴───┴─────┴───┴───────

  注: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或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平方米时,宜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6.0.11条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6.0.12条

  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和库房时,其屋顶应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

  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墙

  第7.1.1条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层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第7.1.2条

  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第7.1.3条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第7.1.4条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如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第7.1.5条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7.1.6条

  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第7.2.1条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第7.2.2条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

  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7.2.3条

  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7.2.4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第7.2.5条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第7.2.6条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7.2.7条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第7.2.8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7.2.9条

  高层工业建筑的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第7.2.10条

  冷库采用稻壳、泡沫塑料等可燃烧材料作墙体内的隔热层时,宜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做水平防火带。防火带宜设置在每层楼板水平处。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保温层宜用非燃烧体墙分隔开。

  第7.2.11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设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

  第7.3.1条

  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保温层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囟周围50cm、金属烟囱70cm范围内,不应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第7.3.2条

  舞台的屋顶应设置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或在侧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高侧窗,其总面积不宜小于舞台(不包括侧台)地面面积的5%。

  第7.3.3条

  超过二层有闷顶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置老虎窗,其间距不宜超过50m。

  第7.3.4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有不小于70cm×70cm的闷顶入口,但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小于两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地方。

  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7.4.1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四、在住宅内,可燃气体管道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设施。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第7.4.2条

  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净宽可不小于80c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7.4.3条

  作为丁、戊类厂房内的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净宽不小于80cm的金属梯。

  第7.4.4条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第7.4.5条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6条

  高度超过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m设置宽度不应小于50cm。

  第7.4.7条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第7.4.8条

  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的外侧设推拉门,但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

  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7.5.1条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气体、可燃粉料和甲、乙丙类的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7.5.2条

  运输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资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用的通道。

  第7.5.3条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8.1.2条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和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1/s。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③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8.2.1条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表8.2.1

  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

  人数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一次灭火用水量

  (万人)

  │

  (次)

  │(1/s)

  ───────────┼────────────┼───────────

  ≤1.│1│1≤2.5│1│15≤5.│2│25≤10.│2│35≤20.│2│45≤30.│2│55≤40.│2│65≤50.│3│75≤60.│3│85≤70.│3│9≤80.│3│95≤100.│3│10───────────┴────────────┴───────────

  注:城镇室外消防用水量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包括堆场、储罐)和民用

  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当工厂、仓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本表规定

  时,仍应确保其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8.2.2条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

  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

  1的规定;

  表8.2.2-1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

  │基地│附有居│同一时│

  名称│面积│住区人│间内的│

  │(ha)│数│火灾次│

  备注

  ││(万人)│数│

  ───┼───┼───┼───┼────────────────────

  ││≤1.5│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

  ││││算

  工│≤100├───┼───┼────────────────────

  厂││>1.5│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

  │>100│不限│2│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

  ││││计算

  ───┼───┼───┼───┼────────────────────

  仓库民││││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

  、储罐)

  用建筑│不限│不限│1│计算

  ───┴───┴───┴───┴────────────────────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

  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

  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

  -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

  的规定。

  表8.2.2-2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

  建筑物体积(m3)││││││

  一次灭火用水量

  ││1501-│3001-│5001-│20001-│>5000建筑名称│≤1500│3000│5000│2000│50000│

  及类别

  ││││││

  耐火等级││││││

  ─┬─┬──────┼───┼───┼───┼───┼───┼─────

  │厂│甲、乙│10│15│20│25│30│35一││丙│10│15│20│25│30│4、│房│丁、戊│10│10│10│15│15│2二├─┼──────┼───┼───┼───┼───┼───┼─────

  级│库│甲、乙│15│15│25│25│-│-

  ││丙│15│15│25│25│35│45│房│丁、戊│10│10│10│15│15│2├─┴──────┼───┼───┼───┼───┼───┼─────

  │民用建筑│10│15│15│20│25│3─┼───┬────┼───┼───┼───┼───┼───┼─────

  │厂房或│乙、丙│15│20│30│40│45│-

  │├────┼───┼───┼───┼───┼───┼─────

  三│库房│丁、戊│10│10│15│20│25│35级├───┴────┼───┼───┼───┼───┼───┼─────

  │民用建筑│10│15│20│25│30│-

  ─┼────────┼───┼───┼───┼───┼───┼─────

  四│丁、戊类厂房或库│10│15│20│25│-│-

  级│房││││││

  ├────────┼───┼───┼───┼───┼───┼─────

  │民用建筑│10│15│20│25│-│-

  ─┴────────┴───┴───┴───┴───┴───┴─────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

  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

  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第8.2.3条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

  表8.2.3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

  名称│总储量或总容量│消防用水量

  ││(1/s)

  ──┬─────────────┼─────────┼─────────

  ││30-500│15粮食││501-5000│25(t)│圆筒仓土圆囤│5001-20000│4││20001-40000│45├─────────────┼─────────┼─────────

  ││30-500│2│席穴囤

  │501-5000│35││5001-20000│5──┴─────────────┼─────────┼─────────

  棉、麻、毛、化纤百货│10-500│2(t)│501-1000│35│1001-5000│5────────────────┼─────────┼─────────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50-500│2(t)

  │501-5000│35│5001-10000│5│10001-20000│6────────────────┼─────────┼─────────

  │50-1000│2木材等可燃材料(立方米)│1001-5000│3│5001-10000│45│10001-25000│55────────────────┼─────────┼─────────

  煤和焦炭(t)│100-5000│15│>5000│2─────┬──────────┼─────────┼─────────

  可燃气体储││501-10000│2罐或储罐区│湿式│10001-50000│25(立方米)││>50000│3├──────────┼─────────┼─────────

  ││≤10000│2│干式│10001-50000│3││>50000│4─────┴──────────┴─────────┴─────────第8.2.4条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

  .4的规定。

  表8.2.4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

  ─────────────────┬──────────────────

  单台变压器油量(t)│消防用水量(1/s)

  ─────────────────┼──────────────────

  5-10│4>10-30│6>30│8─────────────────┴──────────────────第8.2.5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

  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一、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配置泡沫的用水量、扑灭流散液体火焰泡沫

  管枪配置泡沫的用水量之和确定。

  1.固定顶立式罐、油池的空气泡沫或泡沫混合液量应按储罐或油池的投影面

  积计算。其空气泡沫或空气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5-1的规

  定。

  表8.2.5-1空气泡沫或空气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

  ──────┬───────────────┬─────────────

  设置方式│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

  ──────┼───────┬───────┼─────┬───────

  供给强度│泡沫│混合液│泡沫│混合液

  │(1/s.平方米)│(1/min.平方米)│(1/s.平

  │(1/min

  油口类别│││

  方米)│.平方米)

  ──────┼───────┼───────┼─────┼───────

  甲、乙类│0.8│8│1.0│1──────┼───────┼───────┼─────┼───────

  丙类│0.6│6│0.8│──────┴───────┴───────┴─────┴───────

  2.浮顶油罐的空气泡沫或泡沫混合液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

  计算。其空气泡沫或空气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强度,当采用PC4、PC8型泡

  沫产生器时,空气泡沫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s·m2(混合液的供给

  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平方米);当

  采用PC16型泡沫产生器时,空气泡沫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5l/s·平方米(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15l/min·平方米)。

  浮顶油罐的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应符合表8.2.5-2的规定。

  表8.2.5-2泡沫产生器最大保护周长

  ──────────────────┬─────────────────

  泡沫产生器

  │最大保护周长

  ─────┬─────┬──────┼─────────────────

  │泡沫产生量│混合液量│

  型号│(1/s)│(1/min)│(m)

  ─────┼─────┼──────┼─────────────────

  PC4│25│250│14PC8│50│500│2PC16│100│1000│4─────┴─────┴──────┴─────────────────

  泡沫堰板罐壁应为1.2-1.4m。浮顶油罐当采用机械密封时,堰板的高

  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不应小于0.9m。

  注;浮顶油罐采用的泡沫产生器最大型号不应大于PC16型。

  3.固定顶立式油罐采用氟蛋白空气泡沫液下喷射灭火设备时,其泡沫混合液

  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平方米,发泡倍数应按三倍计算。

  4.水溶性液体储罐采用抗溶性泡沫灭火时,其泡沫和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

  不应小于8.2.5-3的规定。

  5.地上、半地下以及地下无覆土的卧式罐的泡沫混合液量,应按防火堤内的面积计算,当防火堤内的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仍可按120平方米计算(掩

  体罐的泡沫混合液量,应按掩蔽室的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12.5l/min·平方米。

  注:分组布置的地上卧式罐且每组设有防火隔火堤时,可按较大罐的投影面积

  计算。

  6.扑灭流散液体火焰需用泡沫混合液量,应按罐区最大罐采用PQ8型泡沫

  管枪数量确定。其泡沫管枪数量不应少于表8.2-4的规定。

  表8.2.5-3抗溶性泡沫和混合液的供给强度

  ──────────────────┬─────────────────

  │供给强度

  液体名称├─────────────────

  │泡沫混合液

  │(1/s·平方米)(1/min·平方米)

  ──────────────────┼───────┬─────────

  甲醇、乙醇、异丙醇、醋酸乙脂丙酮等│1.50│15异丙醚│1.50│15乙醚│3.50│35──────────────────┴───────┴─────────

  表8.2.5-4需用泡沫管枪数量和泡沫混合液量

  ───────────┬──────────┬─────────────

  罐区内最大罐直径│需配备PQ8型泡沫枪数

  │泡沫混合液量

  (m)│(支)│(1/s)

  ───────────┼──────────┼─────────────

  >15│2│1615-25│3│24>25│4│32───────────┴──────────┴─────────────

  7.泡沫灭火延续时间按30min计算。

  二、储罐区的冷却用水量,应按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

  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表8.2.5-5的规定。

  表8.2.5-5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

  ──────────┬─────────┬──────

  设备│││

  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范围│供给强度

  ─┬─┼───────────────┼─────────┼──────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60(1/s.m)

  │着├───────────────┼─────────┼──────

  │火│浮顶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45(1/s.m)

  移│罐├───────────────┼─────────┼──────

  动││卧式罐│罐表面积│0.10(1/s.m2)

  式│├───────────────┼─────────┼──────

  水││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无覆土的表面积│0.10(1/s.m2)

  枪├─┼─────┬─────────┼─────────┼──────

  ││固定顶│非保温罐││0.35(1/s.m)

  │相│立式罐├─────────┤罐周长的一半├──────

  │邻││

  保温罐

  ││0.20(1/s.m2)

  │罐├─────┴─────────┼─────────┼──────

  ││卧式罐│罐表面积的一半│0.50(1/s.m2)

  │├───────────────┼─────────┼──────

  ││半地下、地下罐│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0.10(1/s.m2)

  │││半│

  ─┼─┼───────────────┼─────────┼──────

  固│着│立式罐│罐周长│0.50(1/s.m)

  定│火├───────────────┼─────────┼──────

  式│罐│卧式罐│罐表面积│0.10(1/s.m2)

  设├─┼───────────────┼─────────┼──────

  备│相│立式罐│罐周长的一半│0.50(1/s.m)

  │邻├───────────────┼─────────┼──────

  │罐│卧式罐│罐表面积的一半│0.10(1/s.m2)

  ─┴─┴───────────────┴─────────┴──────

  注:①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②当相邻罐采用非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可按本表

  减少50%。

  ③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

  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2l/s。

  ④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⑤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三、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第8.2.6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计算;

  二、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第8.2.7条

  液化石油气罐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

  一、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应按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总容积超过100立方米或单罐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应安装固定冷却水设备,其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罐的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的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水枪用水量不应少于表8.2.7的规定。

  表8.2.7

  水枪用水量

  ────────────┬─────────┬─────────────

  单罐容积(立方米)

  │

  <40│

  ≥40────────────┼─────────┼─────────────

  水枪用水量(1/s)

  │

  3│

  45────────────┴─────────┴─────────────

  注:①

  单罐容积在400立方米及400立方米以上的储罐区宜设置固定带

  架水枪,带架水枪的布置,应确保储罐罐壁的任何部位,至少有一支

  水枪的充实水柱进行保护。

  ②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不小于

  两个。

  ③单罐容积小于20立方米时,可采用移动式水枪。

  ④总容积小于50立方米的储罐区,水枪用水量可采用20l/s。

  三、液化石油气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计算。

  第8.2.8条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

  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两个,开启阀门的时间不应超过5min。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

  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8.3.2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立方米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注: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建筑物。

  第五节

  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8.5.1条

  建筑物内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8.5.2条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小于表8.5.2的规定。

  第8.5.3条

  室内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设备的用水量应按本规范第8.2.4条规定执行。

  第8.5.4条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应按现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确定。

  注:舞台上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与雨淋喷水灭火设备用水量可不按同时开启计算,但应按其中用水量较大者确定。

  表8.5.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

  │

  │消火栓│同时使│每支水│每根竖

  建筑物名称

  │高度、层数、体积或座位数

  │用水量│用水枪│枪最小│管最小

  │

  │(1/s)│数

  量│流

  量│流

  量

  │

  │

  │(支)│(1/s)│(1/s)

  ──────┼─────────────┼───┼───┼───┼───

  │高度≤24m、体积≤10000m3│5│2│2.5│5│高度≤24m、体积>10000m3│1│2│5│1厂房

  │高度>24m至50m

  │25│5│5│15│高度>50m

  │3│6│5│15──────┼─────────────┼───┼───┼───┼───

  │高度≤24m、体积≤10000m3│1│2│5│1科研楼、试验│高度≤24m、体积>10000m3│15│3│5│1楼

  │

  │

  │

  │

  │

  ──────┼─────────────┼───┼───┼───┼───

  │高度≤24m、体积≤5000m3│5│1│5│5库房

  │高度≤24m、体积>5000m3│1│2│5│1│高度>24m至50m

  │3│6│5│15│高度>50m

  │4│8│5│15──────┼─────────────┼───┼───┼───┼───

  车站、码头、│5001-25000m3│1│2│5│1机场建筑物和│25001-50000m3│15│3│5│1展览馆等

  │>50000m3│2│4│5│15──────┼─────────────┼───┼───┼───┼───

  商店、病房楼│5001-10000m3│5│2│2.5│5、教学楼等

  │10001-25000m3│1│2│5│1│>25000m3│15│3│5│1──────┼─────────────┼───┼───┼───┼───

  剧院、电影院│801-1200个

  │1│2│5│1、俱乐部、礼│1201-5000个

  │15│3│5│1堂、体育馆等│5001-10000个

  │2│4│5│15│>10000个

  │3│6│5│15──────┼─────────────┼───┼───┼───┼───

  住宅

  │7-9层

  │5│2│2.5│5──────┼─────────────┼───┼───┼───┼───

  其他建筑

  │≥6层

  或体积≥10000m3│15│3│5│1──────┼─────────────┼───┼───┼───┼───

  国家级文物

  │

  │

  │

  │

  │

  保护单位的│

  │

  │

  │

  │

  重点砖木、│体积≤10000立方米

  │2│4│5│1木结构的古

  │体积>10000立方米

  │25│5│5│15建筑

  │

  │

  │

  │

  │

  ──────┴─────────────┴───┴───┴───┴───

  注:①

  丁、戊类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

  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②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第8.6.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道与室外环状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①

  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进水管可采用

  一条。

  ②进水管上设置的计量设备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过水能力。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根据本规范表8.5.2条规定的流量确定。

  三、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四、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栓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超过三条竖管时,可关闭两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六、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七、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市政给水管道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室内消防泵的进水管宜直接从市政管道取水。

  八、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第8.6.2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立方米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内,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六、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七、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八、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九、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注;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办公楼,以及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其闷顶内安装有面灯部位的马道处,宜增设消防水喉设备。

  第8.6.3条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立方米时,仍可采用12立方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立方米,仍可采用18立方米。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第七节

  固定灭火装置

  第8.7.1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等于或大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等于或大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针织高层厂房;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木器厂房;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二、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火柴库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库房(冷库除外);省级以上或藏书最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信函的包裹分检间、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台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第8.7.2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第8.7.3条

  下列部分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一、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二、建筑面积超过6平方米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电影摄影棚;

  六、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第8.7.4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喷雾灭火设备:

  一、单台储油量超过5t的电力变压器(设在室内时,亦可采用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二、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第8.7.5条

  下列部位应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一、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城市电视发射塔微波室;

  二、超过50万人口城市通讯机房;

  三、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或贵重设备室;

  四、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以及中央、省、市级文物资料的珍藏室;

  五、中央和省、市级的档案库的重要部位。

  第8.7.6条

  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设备:

  一、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和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丙类液体厂房;

  二、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

  三、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部位。

  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第8.8.1条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的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8.8.2条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第8.8.3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8.8.4条

  固定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备用泵:

  一、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的工厂、仓库;

  二、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

  第8.8.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

篇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网

  

  【消防规范】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3.1?灾危险性分类3.1?灾危险性分类3.1.1?产的?灾危险性应根据?产中使?或产?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产的?灾危险性分类3.1.2同?座?房或?房的任?防?分区内有不同?灾危险性?产时,?房或防?分区内的?产?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灾危险性较?的部分确定;当?产过程中使?或产?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以构成爆炸或?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时,可按?灾危险性较?的部分确定:1?灾危险性较?的?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分区建筑?积的?例?于5%或丁、戊类?房内的油漆?段?于10%,且发??灾事故时不?以蔓延?其他部位或?灾危险性较?的?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措施;2丁、戊类?房内的油漆?段,当采?封闭喷漆?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段设置可燃?体探测报警系统或?动抑爆系统,且油漆?段占所在防?分区建筑?积的?例不?于20%。3.1.3储存物品的?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储存物品的?灾危险性分类

  3.1.4同?座仓库或仓库的任?防?分区内储存不同?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分区的?灾危险性应按?灾危险性最?的物品确定。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于物品本?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于物品本?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条?说明3.1?灾危险性分类

  本规范根据物质的?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了?产和储存建筑的?灾危险性分类原则,?油化?、?油天然?、医药等有关?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步细化。3.1.1本条规定了?产的?灾危险性分类原则。1表3.1.1中?产中使?的物质主要指所?物质为?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进?加?等。2划分甲、?、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为了?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液体物质的闪点标准,本规范1987年版编制组曾对596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于28℃;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之间;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多数为60℃~90℃(其中仅“-35#”柴油为50℃);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多数?灾危险性不?;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据此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甲类?灾危险性

  范围。我国南?城市的最热?平均?温在28℃左右,??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般采?12℃~25℃。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于28℃;?类,为?于等于28℃??于60℃;丙类,为?于等于60℃。3?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由于绝?多数可燃?体的爆炸下限均?于10%,?旦设备泄漏,在空?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于10%的?体划为甲类;少数?体的爆炸下限?于10%,在空?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于等于10%的?体划为?类。但任何?种可燃?体的?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且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能量、混合?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在实际设计时要加注意。4?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个问题。1)?产的?灾危险性分类,?般要分析整个?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灾的可能性。?产的?灾危险性分类?般要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产中使?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产中产?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和?产过程中的?然通风、?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当然,要同时兼顾?产的实际使?量或产出量。在实际中,?些产品可能有若?种不同?艺的?产?法,其中使?的原材料和?产条件也可能不尽相同,因?不同?产?法所具有的?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异,分类时要注意区别对待。2)甲类?灾危险性的?产特性“甲类”第1项和第2项参见前述说明。“甲类”第3项:?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量的可燃?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接触后能发?猛烈的氧化作?,同时放出?量的热。温度越?,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的热越多,使温度升?越快,如此互为因果?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产。“甲类”第4项:?产中的物质遇?或空?中的?蒸?会发?剧烈的反应,产?氢?或其它可燃?体,同时产?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剧烈反应,发?燃烧爆炸的?灾危险性?遇?或?蒸?时更?,如?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产。“甲类”第5项:?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它物质迅速氧化,放出?量的热量?发?燃烧爆炸。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迅速分解,极易发?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产。“甲类”第6项:?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如?磷、三硫化?磷等的?产。“甲类”第7项:?产中操作温度较?,物质被加热到?燃点以上。此类?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因设备内没有助燃?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它?源,该类物质也会在空?中?即着?燃烧。这类?产在化?、炼油、?物制药等企业中常见,?灾的事故也不少,应引起重视。3)?类?灾危险性的?产特性

  “?类”第1项和第2项参见前述说明。“?类”第3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级氧化剂,即?强氧化剂。特性是:?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产过程中的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燃烧甚?爆炸,如过?硫酸钠、?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的?产。“?类”第4项:?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体,如硫磺、樟脑或松?等的?产。“?类”第5项:?产中的助燃?体本?不能燃烧(如氧?),但在有?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

  “?类”第6项:?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中与空?混合,当达到?定浓度时,遇?源?即引起爆炸。这些细?的可燃物质表?吸附包围了氧?,当温度升?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其燃烧。这些细?的可燃物质?原来块状固体或较?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另外,铝、锌等有些?属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表明,可燃液体的雾滴也可以引起爆炸。因?,将“丙类液体的雾滴”的?灾危险性列??类。有关信息可参见《?油化??产防??册》、《可燃性?体和蒸汽的安全技术参数?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4)丙类?灾危险性的?产特性“丙类”第1项参见前述说明。可熔化的可燃固体应视为丙类液体,如?蜡、沥青等。“丙类”第2项:?产中物质的燃点较?,在空?中受到?焰或?温作?时能够着?或微燃,当?源移?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料、棉花加?、橡胶等的加?和?产。5)丁类?灾危险性的?产特性“丁类”第1项:?产中被加?的物质不燃烧,且建筑物内可燃物很少,或?产中虽有?热表?、?花、?焰也不易引起?灾,如炼钢、炼铁、热轧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的?产。“丁类”第2项:虽然利??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燃烧,是明??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事故。虽然也有?些爆炸事故,但?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灰焙烧、?炉车间等的?产。“丁类”第3项:?产中使?或加?的物质(原料、成品)在空?中受到?焰或?温作?时难着?、难微燃、难碳化,当?源移?后燃烧或微燃?即停?。?房内为常温环境,设备通常处于敞开状态。这类?产?般为热压成型的?产,如难燃的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等的?产。6)戊类?灾危险性的?产特性?产中使?或加?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中受到?烧时,不着?、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灾,且?房内为常温环境,如制砖、?棉加?、机械装配等的?产。5?产的?灾危险性分类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设计还需要根据?产?艺、?产过程中使?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灾危险性以及?产时的实际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为便于使?,表1列举了部分常见?产的?灾危险性分类。表1?产的?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3.1.2本条规定了同?座?房或?房中同?个防?分区内存在不同?灾危险性的?产时,该建筑或区域?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1在?座?房中或?个防?分区内存在甲、?类等多种?灾危险性?产时,如果甲类?产着?后,可燃物质?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房?积很?,其中甲类?产所占?的?积?例?,并采取了相应的?艺保护和防?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灾也不会蔓延到其它区域时,该?房可按?灾危险性较?者确定。如:在?座汽车总装?房中,喷漆?段占总装?房的?积?例不?10%,并将喷漆?段采?防?分隔和?动灭?设施保护时,?房的?产?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近年来,喷漆?艺有了很?的改进和提?,并采取了?些?之有效的防护措施,?产过程中的?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业建筑中同类?房喷漆?段所占?积的?例,规定了在同时满?本?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积?例最?可为20%。

  另外,有的?产过程中虽然使?或会产?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化也不会在同?时间内使?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着??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或修理车间,虽然使?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发?爆炸。所以,该?房的?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如,某场所内同时具有甲、?类和丙、丁类?灾危险性的?产或物质,当其中产?或使?的甲、?类物质的量很?,不?以导致爆炸时,该场所的?灾危险性类别可以按照其他占主要部分的丙类或丁类?灾危险性确定。2?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产?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允许量,参见表2。表2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产?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允许量

  表2列出了部分?产中常见的甲、?类?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允许量。本表仅供使?本条?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本表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1)?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允许量。单位容积的最?允许量是实验室或?甲、?类?房内使?甲、?类?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实验室或?甲、?类?房内使?甲、?类?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应?于此值。即:下?按?、液、固态甲、?类危险物品分别说明该数值的确定。

  ①?态甲、?类?灾危险性物品?般,可燃?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采?该可燃?体爆炸下限的25%。因此,当室内使?的可燃?体同空?所形成的混合性?体不?于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类?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个?积或容积较?的场所内,可能存在可燃?体扩散不均匀,会形成局部?浓度?引发爆炸的危险。由于实际?产中使?或产?的甲、?类可燃?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列出。对于爆炸下限?于10%的甲类可燃?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允许量采??种甲类可燃?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取1L/m3)。对于爆炸下限?于等于10%的?类可燃?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允许量取5L/m3。②液态甲、?类?灾危险性物品

  在室内少量使?易燃、易爆甲、?类?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这些物品全部挥发并弥漫在整个室内空间后,同空?的混合?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5%。如低于该值,可以不确定为甲、?类?灾危险性。某种甲、?类?灾危险性液体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体体积,参考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册》(FireProtectionHandbook,NFPA),可以按下式进?计算:式中:V——?体体积(L);B——液体的相对密度;M——挥发性?体的相对密度。③固态(包括粉状)甲、?类?灾危险性物品。对于?属钾、?属钠,黄磷、?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类?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类?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2)?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对于容积较?的空间,单凭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允许量”?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些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允许量不?于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量的甲、?类?灾危险性物品,?这些物品着?后常难以控制。3)在应?本条进?计算时,如空间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灾危险性的物品,原则上要以其中?灾危险性较?、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进?计算。3.1.3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灾危险性分类原则。1本规范将?产和储存物品的?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产和储存物品的?灾危险性既有相同之处,?有所区别。如甲、?、丙类液体在?温、?压?产过程中,实际使?时的温度往往?于液体本?的?燃点,当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有些?产的原料、成品的?灾危险性较低,但当?产条件发?变化或经化学反应后产?了中间产物,则可能增加?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时的?灾危险性较?,但在?产过程中,粉尘悬浮在空?中并与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源则可能爆炸着?,?这类物品在储存时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定温度作?时,则会缓慢氧化、积热不散??燃着?,因?在储存时其?灾危险性较?,?在?产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种情形。储存物品的分类?法主要依据物品本?的?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产的?灾危险性分类,并吸取仓库储存管理经验和参考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甲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Ⅰ级易燃固体、Ⅰ级易燃液体、Ⅰ级氧化剂、Ⅰ级?燃物品、Ⅰ级遇?燃烧物品和可燃?体的特性。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会产??量有害?体。有的遇?发?剧烈反应,产?氢?或其它可燃?体,遇?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体膨胀?可能发?爆炸,或与空?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发?爆炸。2)?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Ⅱ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物质、Ⅱ级氧化剂、助燃?体、Ⅱ级?燃物品的特性。3)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有关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情况。丙类储存物品包括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于等于60℃的可燃液体,特性是液体闪点较?、不易挥发。可燃固体在空?中受到?焰和?温作?时能发?燃烧,即使移??源,仍能继续燃烧。

  对于粒径?于等于2mm的?业成型硫磺(如球状、颗粒状、团状、锭状或?状),根据公安部

  天津消防研究所与中国?化?程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的“散装硫磺储存与消防关键技术研究”成果,其?灾危险性为丙类固体。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中受到?焰或?温作?时,难着?、难燃或微燃,移??源,燃烧即可停?。戊类储存物品指不会燃烧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中受到?焰或?温作?时,不着?、不微燃、不碳化。2表3列举了?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参考。表3储存物品的?灾危险性分类举例3.1.4本条规定了同?座仓库或其中同?防?分区内存在多种?灾危险性的物质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灾危险性的原则。?个防?分区内存放多种可燃物时,?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其中?灾危险性?的确定。当数种?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起时,建筑的耐?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积均要求按最危险者的要求确定。如:同?座仓库存放有甲、?、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要求设计。此外,甲、?类物品和?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化学反应或者灭??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法。因此,为了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座仓库或其中同?个防?分区内,要尽量储存?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座仓库或同?个防?分区内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起。3.1.5丁、戊类物品本?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100kg/㎡~300kg/㎡,少者也有30kg/㎡~50kg/㎡。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

  在执?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虽然?于1/4,但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单位体积重量较?,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如仍然按照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与实际?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于物品本?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该库房的?灾危险性类别。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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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1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JohnsManville中国有限公司Huntsman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Hilti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2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2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4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闪点Flashpoint3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0.6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0.7沸溢性油品Boilingspill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8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2.0.9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0.10多层厂房(仓库)Multi-storiedindustrialbuilding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2.0.11高层厂房(仓库)High-riseindustrialbuilding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2.0.12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7.0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0.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2.0.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2.0.15明火地点Openflame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16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0.17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422.0.18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2.0.20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1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22防烟分区Smoke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23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c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3厂房(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5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特征类别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234567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甲乙12345612123丙丁戊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6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

  项别

  123456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甲

  乙

  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丁

  戊

  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2.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名称构件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包括吊顶搁栅)耐火等级一级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0.25二级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25三级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15四级不燃烧体3.0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甲、乙类厂房;2甲、乙、丙类仓库。3.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丁、戊类厂房(仓库)。3.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2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3.2.6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1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2.1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

  类别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三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不限6不限不限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单层厂房

  4000300多层厂房

  3000200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甲乙5000400不限8000300400030060004000200200015030002000---500500-丙丁一、二级不限三级3四级

  1不限40001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不限三级3四级

  1不限5000150不限3000-6000--1000--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1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本表中“—”表示不允许。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3.3.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6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3.3.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8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9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设置该中间113222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12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13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3.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3.3.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2表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最多仓库的允许单层仓库耐火等级层数每座仓库防火分区1807502000500280090040001200602505002507003001000400150070030001000700不限1000700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多层仓库每座仓库——900—1500—2800—48001200不限1500—不限2100—高层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300—500—700—12004001500500—2000700—————————4000—4800——6000——防火分区─———————1000—1200——1500——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火分区——————150—300—500——1000——2储存物品类别甲3、4项一级11、2、5、6项一、二级11、3、4项2、5、6项一、二级3三级1一、二级5三级1一、二级5三级1乙1项丙2项一、二级不限6000三级32100一、二级不限不限三级33000四级12100一、二级不限不限三级33000四级12100丁戊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13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8本表中“—”表示不允许143.3.16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3.17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3.18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3.4厂房的防火间距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单层、多层乙甲类类厂房厂房(仓库)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12.010.010.012.014.010.012.014.013.012.015.0三级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厂房耐火等级(仓一、二四级库)三级四级级12.012.012.010.012.010.014.012.016.014.012.010.014.012.016.014.013.013.014.016.013.025.012.014.013.025.012.014.013.010.014.016.015.012.016.018.017.014.012.014.013.06.014.016.015.07.016.018.017.09.015.017.013.013.015.020.012.015.020.025.015.020.025.030.020.025.012.014.014.016.016.018.07.08.09.010.0单层、多层乙类厂房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单层、多层戊类厂房高层厂房室外变、≥5,≤10配电站>10,≤50变压器总油量>50(t)一、二级耐三级四级火等一、二级级三级四级10.012.015.017.020.025.025.030.030.035.025.025.020.0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15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020.0厂外道路路边15.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0次要5.0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3.4.5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16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3.4.6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小于等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0m。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17233.5仓库的防火间距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名称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5重要公共建筑甲类仓库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一、二级耐火等级其它建筑三级耐火等级四级耐火等级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50.020.030.015.020.025.040.020.025.030.025.012.015.020.030.015.020.025.0>5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10>1030.040.025.030.040.030.020.010.05.0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1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建筑类型耐火等级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一、二级三级12.014.016.015.012.014.016.0四级14.016.018.017.014.016.018.0单层、多层戊类仓库高层仓库一、二级13.015.017.013.013.015.017.0甲类厂房一、二级12.014.016.013.025.0单层、多层乙、丙、丁、一、二级10.0戊类仓库三级12.0四级高层建筑民用建筑14.0一、二级13.0一、二级10.0三级四级12.014.0一、二级10.012.014.013.06.07.09.0三级12.014.016.015.07.08.010.0四级14.016.018.017.09.010.012.0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5.3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1表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粮食立筒仓名称粮食总储量W(t)500<W≤10000粮食立筒仓10000<W≤4000040000<W≤50000W>50000粮食浅圆仓W≤50000W>5000040000W≤40000<W≤50000W>50000粮食浅圆仓W≤50000W>50000建筑的耐火等级一、三级四级二级10.015.020.015.020.020.025.020.025.020.025.020.025.025.020.025.015.020.025.020.025.030.025.030.0-20.025.0-25.030.0-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6厂房(仓库)的防爆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3.6.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A?10CV23(式3.6.3)2式中A-泄压面积,m;V-厂房的容积,m;C-厂房容积为1000m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m。32332表3.6.3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m)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氨以及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的粉尘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10MPa·m·s≤K尘≤30MPa·m·s的粉尘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以及苯酚树脂、铝、镁、锆等K尘>30MPa·m·s的粉尘乙烯乙炔氢≥0.16≥0.20≥0.25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3.6.4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3.6.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2-1-1-1-123C值≥0.030≥0.055≥0.110213.6.10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1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6.12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有粉尘爆炸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执行。危险的其它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3.6.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3.7厂房的安全疏散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7.2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3.7.3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22表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生产类别

  甲乙丙三级

  一、二级丁三级四级

  一、二级戊三级四级

  60.不限60.050.不限100.060.40.不限50.0-不限75.0--50.0--75.0---45.0--60.0--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30.75.80.025.50.60.0-30.40.0--30.03.7.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表3.7.5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厂房层数宽度指标一、二层0.6三层0.8≥四层1.0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3.7.7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23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的丁、戊类厂房。

  3.8仓库的安全疏散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8.4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的有关规定。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8.6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3.8.7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3.8.9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22222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4.1一般规定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24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项目一、二级1≤V<50甲、乙类一个罐液体区或堆1000≤V<5000场的总5≤V<250储丙类液体V(m)1000≤V<50005000≤V<2500020.025.025.030.030.040.032.040.033室外变、配电站三级15.020.025.030.015.020.0四级20.025.030.040.020.025.030.035.040.050.024.028.012.015.020.025.012.015.050≤V<200200≤V<1000量250≤V<1000注: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丙类液体折算;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325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储罐形式类别固定顶罐地上式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单罐V≤10000.75D0.5D容量V>1000V(m)不论容量大小333浮顶半地下式地下式0.4D不限储罐0.4D—卧式储罐不小于0.8m0.6D0.4D不限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3265.0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名称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单罐最大储量(m)20050033一组罐最大储量(m)100030003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32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甲、乙类液体储罐拱顶罐浮顶罐泵房15.012.010.03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20.015.012.03丙类液体储罐注:1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名称一、二级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4.010.0三级16.012.0四级18.014.0铁路线20.08.010.0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厂外铁路线名称中心线甲、乙类液体储罐丙类液体储罐35.030.0中心线25.020.0路边20.015.0主要15.010.0次要10.05.0厂内铁路线厂外道路厂内道路路边厂内泵房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0m。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2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3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4容积小于等于20m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5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名称V<100010000甲类物品仓库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民用建筑一、二级其它建筑耐火三级等级四级20.025.030.03331000≤V<10000≤V<5000050000≤V<10000020.025.030.035.018.012.015.020.015.020.025.020.025.030.025.030.035.0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计算。4.3.2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52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5容积小于等于50m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6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表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物品仓库室外变、配电站民用建筑一、二级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三级四级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V(m)V≤10001000<V≤50000V>5000033320.025.030.018.010.012.014.020.012.014.016.025.014.016.018.0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总容积小于等于3m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注: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气态氧。4.3.5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30333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表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厂外铁路线中心线25.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0厂外道路路边15.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0次要5.04.3.7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总容积V(m)330<V≤50V≤2050<V≤200V≤50200<V≤500V≤100500<V≤1000V≤2001000<V≤2500V≤4002500<V≤5000V≤1000130.0V>5000V>1000150.0单罐容量V(m)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其它建筑345.050.070.090.0110.027.030.035.040.050.060.075.045.050.055.060.070.080.0120.040.045.050.055.065.075.0100.032.035.040.045.055.065.080.027.030.020.025.035.022.027.040.025.030.050.030.0.40.060.040.050.075.050.060.0耐火一、二级18.0等级22.0三级31四级27.030.025.020.035.040.050.060.075.030.025.0高速、Ⅰ、Ⅱ级20.0公路15.0(路边)Ⅲ、Ⅳ级架空电力线(中心线)架空通信线(中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40Ⅰ、Ⅱ级30Ⅲ、Ⅳ级1.5倍杆高国家线60.025.070.030.080.035.0100.040.0铁路(中心线)企业专用线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并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0m。4.4.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0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4.4.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4.4.5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10m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独立建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3233334.4.6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表4.4.6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明火、散发火花地点重要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主要道路路边次要道路路边3Ⅰ级6<V≤1030.020.010.010.05.0Ⅱ级10<V≤201<V≤335.025.015.010.05.020126853<V≤62515885注:1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4.4.7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的围墙。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333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名称一个堆场的总储量一、二级三级10≤W<5000粮食席穴囤W(t)5000≤W<20000500≤W<10000粮食土圆仓W(t)10000≤W<2000010≤W<500棉、麻、毛、化纤、500≤W<1000百货W(t)1000≤W<500010≤W<5000稻草、麦秸、芦苇、打包5000≤W<10000废纸等W(t)W≥1000050≤V<1000木材等V(m)3四级25.030.020.025.020.025.030.025.030.040.020.025.030.010.012.015.020.010.015.010.015.020.015.020.025.010.015.020.06.08.020.025.015.020.015.020.025.020.025.030.015.020.025.08.010.01000≤V<10000V≥10000100≤W<5000煤和焦炭W(t)W≥5000注: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34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0厂外道路路边15.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0次要5.0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5民用建筑

  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烧体;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烧体。5.1.2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5.1.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5.1.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235表5.1.1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名称构件防火墙承重墙非承重外墙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房间隔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包括吊顶搁栅)耐火等级一级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0.25二级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25三级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15四级不燃烧体3.0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5.1.5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5.1.6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1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2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36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表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备注2允许建筑面积(m)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500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5.1.8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3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5.1.1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5.1.12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5.1.13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4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3822道的两侧或尽端。5.1.15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表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6.07.09.0三级7.08.010.0四级9.010.012.02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3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5.2.2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5.2.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5.3.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224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一、二级3层三级四级3层2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5002002002人数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5.3.3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5.3.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5.3.5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旅馆;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5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5.3.6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5.3.7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3.8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的房间。222415.3.9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5.3.10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表5.3.11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最多层数3层3层2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500200200222人数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2242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6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表5.3.13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名称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学校其它民用建筑25.035.035.040.020.030.030.035.0四级—─—25.0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一、二级20.020.022.022.0三级15.015.020.020.0四级—─—15.02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注:1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m;2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3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435.3.1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5.3.1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3.16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3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的规定计算确定;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表5.3.16-1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座)耐火等级平坡地面门和走道疏散部位楼梯

  阶梯地面0.750.751.001.00≤2500一、二级0.65≤1200三级0.8544表5.3.16-2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门和疏散部位走道楼梯平坡地面阶梯地面3000~50000.430.500.505001~100000.370.430.4310001~200000.320.370.37注:表5.3.16-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5.3.17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3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4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m计算确定;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计算确定;5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2245表5.3.17-1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耐火等级楼层位置一、二级地上一、二层地上三层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650.751.000.751.002三级0.751.001.25--四级1.00----表5.3.17-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地下一层、地上楼层位置换算系数地下二层第一、二层0.800.850.77地上第三层四层以上各层0.60地上第四层及5.3.18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5.4其它5.4.1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5.4.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46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5.4.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5.4.4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4735.4.5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6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2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5.5木结构民用建筑5.5.1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表5.5.1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防火墙承重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难燃烧体1.00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房间隔墙多层承重柱单层承重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室内吊顶注:1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2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5.5.2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难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1.00难燃烧体1.00难燃烧体1.00难燃烧体1.00难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不燃烧体3.004表5.5.2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层数1层2层3层最大允许长度(m)1008060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12009006002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5.5.3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表5.5.3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木结构建筑一、二级8.0三级9.0木结构建筑10.0四级11.0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5.5.4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5.5.5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表5.5.5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三级木结构建筑5.00木结构建筑6.00四级7.006消防车道

  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6.0.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4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6.0.4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6.0.5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6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6.0.7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量大于表6.0.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的可燃材料堆场,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表6.0.7堆场、储罐区的储量棉、麻、毛、稻草、麦秸、木材名称化纤(t)储量1000芦苇(t)5000(m)500032222甲、乙、丙类3液化石油气3可燃气体储罐(m)300003液体储罐(m)储罐(m)1500500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6.0.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6.0.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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