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失业人员参加就业补贴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是我国政府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旨在帮助更多失业者在就业率恢复后保持原有工作岗位和稳定收入。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是一种比较广泛的政策,对被社会保险所包括的失业人员都有约束效力。一般来说,如果失业金持续三年以上,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才可以获得。此外,也适用于被困难就业者、被困难安置者、在技术更新期间因缺乏技术技能而受到影响的就业者等特殊群体。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主要机制是,当失业保险金到期后,有资格获得的申请人,除了一次性获得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以领取最多2000元的每月补贴。补贴金额高低可以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一般86%~95%失业保险金额即可支付,此外,减免或延期参加社会保险有所认可。
为了确保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各地政府应优化宣传政策的形式,推动社会各方参与相关政策的落实,以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市场部门也应加强对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的监管,防止出现滥用、浪费或者不公平分配等情况。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发展的重要补充,对稳住政府就业有积极促进作用。因此,未来应继续完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帮助失业人士重新就业,利用社会资源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就业机会,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形态。
篇二:失业人员参加就业补贴
就业帮扶具体帮扶措施
一、政策扶持
政策扶持是就业帮扶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教育培训、创业帮扶、就业补贴等多种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可以帮助失业人员更快地找到工作,也可以促进就业市场的发展。
二、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帮助失业人员就业的重要手段。社会上有许多机构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这些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政府也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给予补贴。通过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可以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增加自己的就业机会。
三、就业指导
就业指导是帮助失业人员确定职业方向、了解企业招聘信息、制定求职计划、提高求职效率的一种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就业市场情况,从而更快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提供的一种政策性就业岗位,通过为失业人员提供这些岗位,来帮助他们增加就业经验,提高就业技能,缓解就业压力。政府可以通过专门的招聘网站、招聘会等方式向广大失业人员宣传公益性岗位的消息,并对公益性岗位提供补贴。
五、创业扶持
对于一些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包括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帮助。这些举措可以帮助失业人员更好地开展创业工作,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
六、劳务输出
劳务输出是指将劳动力输出到其他地区,进行务工援助的一种方式。对于一些劳动力过剩的地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方式。政府可以通过与目标地区政府的协商,提供一定的劳动力资源,为本地区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七、就业补贴
政府可以通过发放就业补贴的方式,来提高失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失业率。失业人员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贴,以此来鼓励他们积极找工作,提高就业率。
八、创新创业孵化
政府可以引入一些孵化器、加速器等机构,来帮助一些想要创业的人员。这些机构可以提供一系列创业支持服务,包括资金支持、场地支持、技术支持、管理支持等。通过政府的创业孵化平台,失业人员可以得到更好的创业扶持,提高创业成功率。
九、招聘会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招聘会的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招聘会可以让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进行充分的对接,提供更多的职位信息。此外,招聘会还可以为求职者提供一系列的就业指导和求职技巧,提高求职者的就业竞争力。
以上是就业帮扶的一些具体帮扶措施。希望这些举措可以帮助更多的失业人员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增加社会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篇三:失业人员参加就业补贴
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怎么计算?
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怎么计算?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那么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是怎么计算的?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篇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补贴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6.04.15?
【字
号】津财社[2006]9号
【施行日期】200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津财社[2006]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促进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困难企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中,已灵活就业或准备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原就业转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
第三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单位缴费费率和本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比较困难企业补贴40%;困难企业补贴70%;特殊困难企业补贴100%。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
比例为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规定基数计算的缴费部分,补贴三分之一。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单亲母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三分之二。
第四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认定的困难企业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其原工作单位曾参加失业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按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第五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市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所属企业领取《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经企业审核盖章
后,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情况,审核其《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案,其余由申请人交给所属企业。企业凭据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签章的《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后,与申请人签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并将《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认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进行就业登记后,持《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家庭收入说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记录、接续社会保险及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具备享受资格的,填写《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与本人签订《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协议》),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第七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困难企业灵活就业职工名册,根据企业的困难等级,按单位缴费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的差额,按月与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享受补贴的企业缴费情况汇总,并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实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享受政
策人员就业状况、协议书履行情况后,将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补贴给本人(从认定资格之月起享受)。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依据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按现行规定集中代理享受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事宜。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将享受保险补贴人员《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通知单》及加盖缴费确认章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交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据此补贴,于每季末25日前汇总当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将资金需求计划及《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补贴计划核准后,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拨付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自接到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建立享受保险补贴人员资金账户并拨付。
第八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了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累计三次无故不服从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派遣,违反《就业服务协议书》规定的;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继续执行,但社会保险补贴终止:企业或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企业或主管局(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当季度停拨补贴)。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已实现稳定就业;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违反《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约定条件的;户口迁移
到外地、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人均家庭收入超过补贴享受条件的。
第九条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纳入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存入本人档案。将享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在《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记录,《再就业优惠证》的保管按(津劳局[2006]48号)规定执行。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各主管局(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好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代填代签《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任何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的申请。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将单位缴费义务转嫁给下岗职工,否则取消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企业要建立灵活就业人员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真实可靠。企业新开发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下岗职工。享受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确认、人员增减、信息录入及申领补贴等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派遣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促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稳定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行为,维护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受理、初审及上报工作。同时,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及日常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等情况建立管理台帐,跟踪、认定就失业状态。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实行业务专户管理,调整征收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为缴费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的缴费凭据,并做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各区县开设个人缴费窗口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单独建立台帐,集中代理社会保险缴费事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困难程度认定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市财政根据区县财力情况,对实施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区县,资金不足的,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区县不得自行制定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已经执行的类似政策,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暂定到2008年底。《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津劳局[2003]25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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