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文的审核
公文文稿审核制度
篇一:公文审批制度
公文审批制度
一、审核程序
各部门起草的公文,先由拟稿人自行审核,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审核无误后交由总监审批,最后总经理签字确认。
二、审核职责
公文审核实行具体分工制:1、各部门公文审核工作由主管或经理负责;2、人事行政部全面负责各部门公文审核工作;3、公文每经一个环节,有关审核人员都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时间。公文经总经理签批后即时生效。
三、公文审核处理
人事行政部核稿时,对有缺欠的文稿要及时提出意见,以便修改、补充和完善;对公文内容不完善或文字需要做较大改动的,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拟稿部门重新拟稿。
四、公文审核要求
审核人员审核时必须抓紧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审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审核人员要敢于负责;对需要协商或请示的问题,要主动协商,及时请示,不自作主张;公文审核要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五、批复
公文批复应当表明“拟同意”、“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署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署名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篇二:公文审批制度
伊宁市XXX公文审批制度
为规范伊宁市XXX公文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XX?23号)和州、市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其中,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局长签发。
二、各科室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到本单位及其科室工作时,发文稿送办公室审核前须会签。科室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科室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会签科室协商,会签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局领导;经主办科室与会签科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三、本单位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单位
拟稿的,主办科室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由本单位领导签发后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管科室对文稿审核后,附上具体意见,报本单位局领导核签。
四、严格控制局发文、发函数量,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转发上级文件或有关业务部门文(函)的,未结合实际提出自身要求事项而原文转发的,一般不予转发(可以翻印件下发),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要为后续环节预留充足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五、“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半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不能办完的文电应说明情况。
六、审批公文时,一般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比较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己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具体意见、姓名和时间。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上级机关报送信息,须有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报送,各科室不得自行报送。
篇三:公文收发管理制度
公文收发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文收发文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收文管理
单位所有的公文归办公室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管理,以保证公文的使用效益和资料的完整性,有利于加强安全保密工作。
(一)公文的签收呈办
1、签收:办公室人员及时领取文件和信件。各业务口收到的公文,需及时转办公室签收,不可自行交领导签阅。
2、登记:公文签收后,由办公室逐件进行登记,按照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涉密等级等分类登记、编号。
3、批办:将登记后的公文及时送呈主要领导批办后,交分管领导阅示。
5、传阅:公文传阅要以公文收发人员为中心进行,即主要领导看完公文后,交公文收发人员,再由公文收发人员负责往下传,不能脱离公文收发人员自行横传,以保证公文收发人员及时了解公文传阅情况,防止公文丢失或积压。公文在传阅过程中或公文传阅完毕后,公文收发人员要及时对公文进行检查,发现有领导批示时,要按照批示意见进行处理。
6、承办:各业务口工作人员接到办公室传阅的公文,要抓
紧办理。紧急公文按时限要求办理;一般公文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力争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7、催办:办公室负责公文催办工作,实行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8、处理办毕公文。公文办结后,公文收发人员要在“收文台帐”上注明办理情况。
(二)公文的保密。
对涉密文件应按规定的阅读范围传递,同时做到:不横传,不随意从中抽出文件,不带到公共场所,不在本单位外过夜。并做到日清、月查、及时清退。
(三)公文的借阅承办。各业务口及有关人员须承办和借阅文件时,均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二、公文发文管理
发文处理的一般程序为:拟稿、审核、签发、登记、复核、用印、分发、归档等。
1、拟稿:拟稿业务口工作人员是拟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草拟文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准确,格式规范。文稿格式要符合国家公文规范,对不符合的,办公室予以退回。文稿草拟后,拟
稿工作人员须在发文首页纸上写明拟稿单位、拟稿人、标题、主送(抄送)
单位等,并同(转
载
于:小
龙文
档
网:公文文稿审核制度)电子版文稿报办公室。不允许代签、缺签。重要文件的文稿送审时应附有报送说明、起草依据或领导批示意见等背景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领导审稿时参考。
2、审核:由各业务偶工作人员草拟的公文,须报办公室负责人初审后,交分管领导审核。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各业务口工作人员不得将草拟的文稿直接交分管(主要)领导签发,杜绝文稿逆向流转。
3、签发:审核后的文稿,送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阅后签发。凡需要重新修改的,由文稿起草人负责修改完善,经逐字逐句校对后,再按程序重新送审。
4、登记。签发的文稿,由办公室统一编写发文字号、主题词并标明份数后建立发文登记台帐。
5、复核。拟稿人承担校对责任,确认无误后做出清样,在发文稿纸单上校对栏目中签字,并由办公室确保无误后予以印发。
6、用印: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用印管理,公文形成后,根据公文类型加盖公章。公文用印要端正、清晰,不得模糊歪倒。
7、归档:公文底稿、签发及审签意见与公文印成件,由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篇二:公文的审核
公文的审核
公文的审核,是公文稿付印之前的全面审核、把关,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综合部门的核稿人员对承办处、科(室)草拟的文稿和部门代拟稿的审查、核对、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或写明审核情况,最后呈领导人审签的全过程。公文的审核,是公文制作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它不仅仅是对文字、格式校核的把关,更重要的是确保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以及领导意图的准确体现,直接为领导决策服务。因此,公文的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非常细致而又严谨的工作。它要求公文核稿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文稿从内容、文种、格式到会签手续等方面严格衡量,逐字逐句审核,严格把关,杜绝不准确、不规范的文件印发。审核的总的要求是:全面审核,认真负责,仔细推敲,反对粗枝大叶,反对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努力使文稿准确、全面、完整。
公文审核应注意的六个方面
(一)是否需要发文。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必要的发文。
1、为应付上级而发文。对某些工作,上级已发文,下级只需贯彻执行即可。但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把是否行文纳入了目标管理,就逼得下级发“应付文件”。
2、为搪塞下级而发文。一些地方和部门为向上级表明重视,便对上级下发的文件依样画葫芦,再发一个内容雷同、全无新意的文件,以便对上对下都有交代。
3、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专业会议纪要、不成熟的文件以及可以口头或用电话等其它方式处理的事项,可以不另行文。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三)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一些文件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其贯彻实施需要得到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办文机关不主动与涉文地区或部门协商、会签,也不送有关领导审批,便草草发文,造成认识不统一、意见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落实。因此,凡未经协商的,应退回来文单位重新会签。如协调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由主办处、科(室)在拟办中提出建议和意见,一并报请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四)文件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或者脱离实际、过于繁琐之处,应与报文单位研究修改。
(五)引文是否无误,引文方法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简练,标点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凡需提请一定会议审定的文件,应提出交何种会议审定的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审阅后,列入议程。
公文审核应把好“四关”具体来说,公文审核应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
(一)政策关。公文作为传达政令的工具,它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要求公文处理部门在公文的审核把关中要讲政治。要求公文的审核人员要强化政治观念、政策意识,把好政策关。
1、审核公文所反映和体现的基本立场、观点,所提出的意见、措施、办法和要求,以及所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2、对于因情况变化而需要对原有政策作出变更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就其必要性、可行性作出文字说明,同时在表述上注意前后之间的衔接,并要求有关部门附上原有政策规定的文件材料,供审签领导把关。
3、文稿中的内容有无政策界限不清,或把政策界限规定得过死、过宽的情况。有没有党政
不分、内外不分的问题。
4、文稿中的观点、提法是否正确,提的意见、办法是否符合实际,有无主观武断、片面的或
者绝对化的问题。
5、文稿中所下的结论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足,收文机关是否能接受,文稿中下的结论涉及到其它部门是否经过充分的研究商讨,意见是否统一等等。如果公文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审核人员就应提请起草单位弄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修改。
(二)文字关。公文是一种通过文字来传达政令的重要工具,它依赖于文字的准确、简洁和明白的表述。同时,公文又是一种特殊的文体,有它的常用字句和固定的书写方式。因此,公文的审核中,对文字的要求是严谨而细致的,要求审核人员以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字斟句酌,锤炼文字,力求使文稿准确运用公文语体,达到以记述为特征,以实用为目的,把准确性、简洁性作为最基本的要求,使每一个字都有每一个字的作用,每一句话都有每一句话的力度。
1、语言表述应准确、简洁和明白。
准确。就是要求文稿准确传达政令,如实反映情况,确切体现公文的内容和基本精神,观点明确。
简洁。要求文稿的用语要精炼。要用较短的文字简明扼要、准确地表达丰富而深广的内容,力戒穿靴戴帽。
要提倡写短文,反对空话、套话。
明白。由于公文是用来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商洽工作以及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因此,要求文稿在表述上必须明白易懂,直达其意,不渲染,清楚明白。
2、篇章结构。要求文稿的层次清晰、条理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必要时,要忍痛割爱,对文稿材料进行增删和改换,即删掉多余的段落,增补新的材料,增加某些引文。要从大处着手,统观全篇,注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统盘考虑和处理文稿,防止顾此失彼,破坏公文结构的整体性。
3、逻辑。要求概念准确、判断恰当、推理严密、合乎逻辑。
4、语法修辞。用词要合乎语法规范,句子通顺、完整;无错别字、生僻字、怪字;无错用数码、标点符号;无滥用省略和简称。
(三)格式关。由于公文是一种具有特定体式的文章,因此,起草公文和审核公文都要注意体式,使其合乎公文体式的要求。对公文体式的把关是一项重要的、规范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审核人员在工作中发扬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对每篇文稿都要从标题、发送范围、正文、附件到成文日期和落款,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规范文件不出手。审核人员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规范文稿的体例格式。
1、行文名义是否得当,在行文名义上,一些部门或起草单位为提高文件
的规格往往不需要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文的,却要求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文,影响了政府公文的权威性,审核时需要注意把关。
2、公文使用是否合适。在行文中,“请示”、“报告”不分,或“请示报告”连用的情况常常发生。审稿时需要认真阅读文稿内容,审核文种使用是否恰当。
3、标题有无毛病。按照规定,标题必须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但
是在行文中,往往容易忽视“发文机关”、使标题不完整,需要审核人员及时补充完善。
4、发文字号是否准确。
5、发文机关是否准确。
6、会签中部门印章、领导签字是否齐全。
7、有无附件,附件名称前后是否一致。
8、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紧急程度或密级的标定是否恰当。一些办文的同志往往把需要印刷部门尽快印出来的文件标注为“急件”。这种随意性的标注“急件”往往造成公文运转中急与不急的混淆,反而会误大事。因此,“急件”的标准应根据文件内容的紧急程度来定,而不应随意标注。
9、人名、地名的引用是否准确。人名、地名的引用应准确无误。在审核文稿中,对涉及政策性、法规性的问题核稿时往往是比较谨慎的。而对于人名、地名等却往往容易忽视。如从人名来说,如果是众所周知的名人、领导,一般不容易出错;而对不熟悉的人名及其单位,如不认真核对,很难保证不出差错。这就需要我们在核稿时,要再次核对,甚至找起草单位核对,尽量避免出错。
10、数字的审核。一是要求准确;二是要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审稿人员在核稿时,应按规定进行规范。
11、公文的引用。引用公文应当是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公文的引用,首先
的要求是准确;其次是要规范。如果仅引用标题,或者仅引用文号,或者以公文的发文时间代替发文字号都是错误的。核稿人员对文稿部门要提出“补齐”的要求。
在具体审核中,要认真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要及时增补或更换,必须完整、准确后才能正式发文。
(四)程序关。政府部门担负的公文处理工作,任务繁重,要求高,责任大。办文部门的同志在公文的形成过程中,文稿必须经审核人员的把关,然后按规定程序送分管领导签发。
部门内部文件送审程序:
起草人员——本处(科)长——部门负责文书处理工作的处(室)——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领导(重大问题)。
政府办公厅(室)对部门上报批转文件的送审程序:
经办人员——本处(科)长——办公厅(室)文书综合部门——分管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政府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重大问题)。
在文件送审过程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职领导人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职领导人审查后送主管副职领导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文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或分管副职领导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于政府授权以办公厅(室)名义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安排布置工作和转发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公文的文件,由政府分管副职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厅(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在领导审核中,领导人应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日期。
公文体式的准确规范,单靠核稿人员的把关是不够的,还要强化拟办同志的责任,严格按制度规范公文的审核把关。审核人员对把关中发现的文稿体式不合规范的错误及时通报拟办同志,提出纠正建议,促进大家共同养成注重质量、讲究规范的良好习惯,从而减少差错,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公文中的常见病例
(一)公文格式中的发文字号不规范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和该年度的发文序号组成,位于文件版头下方居中处,发文字号是为文件的登记、分管、交办、引用、检索提供方便,便于收文机关与发文机关进行联系。
发文机关代字要选用能反映机关特征的两三字,如中共成都市委用“成委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用“成府发”。
目前,行政机关行文中,“发文机关代字”还有个约定俗成的特殊用法,即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加进了函这一文种名称。如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公函,通常都编“国办函[1999]xx号”或“川办函[1999]xx号”。严格说来,函只是法定公文文种之一,但习惯上都把“批复”也作为函件对待,也编公函的发文字号。如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批复,其发文字号也编“川办函[1999]xx号”或“成办函[1999]xx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并应写全,年号外须用六角形括号,如[1999],不得写为[99]。年号的位置,应在机关代字与发文序号之间,不能放在机关代字之前或之间,如“成爱卫字[1999]40号”不得写为“[1999]成爱卫字40号”或“成爱卫[1997]字40号”。
(二)公文标题的书写不规范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综合概括,位于文件版头间隔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成都市人民政府”是发文机关,“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是事由,“通知”是文种。
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一般应当齐全,以使读者一看就能对公文的制发机关、公文的内容和公文的性质与作用有个概括了解,给公文处理工作提供方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但我们在实际文书处理工作中常看到这样不规范的标题,“关于请示转发国发[1997]14号文件的报告”,这是一个不完整的标题。一是没有发文机关;二是公文内容不准确,让人看了不知道国发[1997]14号文件是什么。将文件字号代替内容提要。
又如“xxx局关于xxx的请示报告”或“xxx局关于xxx的报告的请示”,此类标题的文种不清,让人看了不知道此文是请示还是报告。
对三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由于发文单位多,标题可能很冗长,可采用两个办法使标题简炼一些:一是使用各发文单位的规范化简称,如《市物价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可简写为《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计委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二是使用概括法,将标题改写为《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公文标题必须简明、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切忌冗长累赘、晦涩费解。标题中除法规、规章类的公文名称加书名号外,应尽量不用标点符号。
(三)主送机关的写作不规范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收受机关,即需对本单位发出文件负责办理、答复或遵照执行的对方机关,它位于标题左下方,正文之上。
请示一般只应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多头主送。公文只主送组织,不主送个人,也不得将主送机关写为“市委并xxx书记”或“市政府xxx市长”。如果同时主送几个单位,就容易造成处理上的混乱和困难。
转贴于:秘书资格考试_考试大
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的并列形式,如“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就请示的内容性质分别确定,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
列前,如“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主送机关应写机关的全称。如主送机关的名称较长,可使用通用的规范化简称,如“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可简称“市体改委”。普发性公文,有多个主送机关,书写时可使用统称,如对成都市的区(市)县一级的政府,主送这些机关时,不可能一一列出这些机关名称,可泛称为“各区(市)县政府”。
准确选定公文的主送机关,是文件发出能否得到及时处理的关键问题。要根据对方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主送文件。既要防止错送、漏送,致使工作脱节,影响工作的进行;也要防止撒大网式的滥送,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
(四)正文中的写作不规范
1、公文的引文不规范。引用公文时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如:“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验收村民的自治示范乡镇的请示》(大邑府发[1999]10号)收悉”。若用“大邑府发[1999]10号《关于验收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请示》收悉”,就是不规范的引文。
2、日期的不规范用法。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应该要写得完整规范。如“1997年10月1日”“若用“1997.10.1”或“97年10月1日”,“今年”、“明年”、“上月”、“下月”、“今天”、“明天”等,则是不规范的表述。
3、公文层次的不规范。序号使用不规范,有的文件中用“(一)”后又标“一”,有的用“一、”后,下面的层次中直接用“1、”等等。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字序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每一层次序数用字,前后应当一致。
4、法定计量单位的不规范。如前用“亩”,后面用“平方米”,或前面用“公斤”后面又用“吨”,这种情况最好统一。计量单位最好前后一致。
5、简称的不规范。如“精神文明办”有的简称为“精办”,让人不知所云。公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6、附件的不规范。公文附件是附属于公文的文件、材料、图表、凭据等,用于补充公文正文的内容,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另起一行,行前空两个字书写。有附件的公文,一定要具体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标明序号,不得笼统写为“附件如文”或“附件x件”。否则会给公文的收发、办理和整理、立卷等带来麻烦。一旦公文的正件与附件分开,就难以查对收齐。
7、发文机关落款不规范。政府机关发文的落款,标题已标明发文机关的用机关印章代替机关署名,不再写发文机关名称。有的公文正文占满了页面,发文机关必须标注到下一页上,以前是在下页发文机关署名或盖章之前空白处注“此页无正文”,现在不能了。
8、成文日期的书写不规范。成文日期应该标明公元年、月、日,一律用汉字小写数码书写,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要写全,不得将“一九九二年一月八日”写为“一九九二、一、八”或将“一九九二年”简写为“九二年”;也不得只写月、日不写年;“三十一日”和“二十五日”不得写为“卅一日”、“廿五日”。
9、抄送机关的书写不规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为简化和规范公文格式用语,无论对上级、平级或下级,抄送机关标注用语可一律用“抄送”,不再使用“抄报”,也不使用“抄发”。抄送机关可按上级、平级、下级的顺序排列。
(五)行文的不规范
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直至最高领导机关行文。下级机关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越级行文。
第一,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和造成重大损失时;
第二,与直接上级机关发生分歧,无法解决,或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未予解决时;
第三,上级机关越级交办并指定越级上报某些事项时;
第四,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时;
第五,需直接询问、答复、联系某些具体事项时;
第六,反映或处理不涉及直接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偶发事件或问题时。
除检举、控告外,越级行文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六)文种的使用不规范
在文书处理工作中,我们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就是“请示”和“报告”的写法混淆,该写“请示”的,写成报告;该用“报告”的,写成请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对“请示”和“报告”的相同点和区别认识不清。
“请示”与“报告”相同之处有四:
第一,都是上行文。
第二,都包含有汇报情况或反映问题的内容。
第三,都能起下情上达的作用。第四,都有主动争取上级机关指导与帮助的作用。但“报告”与“请示”在使用上,仍然是不容混淆的两个文种。
“报告”与“请示”的主要区别在于:
1、报送目的不同。“报告”主要是让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而不要求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导和帮助。“请示”虽然一般也要汇报工作中的情况或问题,但这种汇报的直接目的,是要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示或批准。
2、两者性质不同。“报告”属陈述性公文,具有备案性质,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答复。“请示”属请示性公文,是请示上一级机关批准或解决某一事项、某一问题并需上级机关作出答复的。
3、内容重点不同。“报告”侧重写情况和意见,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不限于一件事、一个问题),行文较长,内容多是已经实施的事项或已发生的事情。“请示”着重写的是某一件事情或某一个问题(即“一事一请示”),行文较简短,内容都是尚未实施的。
4、报送时间不同。“报告”是在事后或事中报送。“请示”必须在事前报送。
使用“请示”,要防止两种片面倾向:
一是滥用“请示”,事无巨细,通通“请示”,把矛盾上交;
二是忽视“请示”,超越职权,不经“请示”,擅作主张。
“请示”要严格执行“一文一事”的规定,以免造成阅批和处理上的困难,影响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运用“报告”这一文种,应当注意“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以免贻误工作。“报告”的主要用途是供上级机关了解情况。呈送“报告”,不能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批复。因此,不能把“请示”结尾的请示用语用于“报告”的结尾。例如执行“报告”结尾不宜用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之类用语。一般都用“特此报告”,“专此报告”或“以上报告请审阅”等语作
结尾。
(七)写代拟稿的注意事项
部门请示政府批转的报告和发文代拟稿。涉及有关地区或其它部门工作,事前未协商且无会签意见的,代拟稿未打印的,无报送说明的就要求政府给予发文的,应一律给予退回。
篇三:公文的审核
公文审核程序
为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加强公文审核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审核范围
1.中共连云港师专委员会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
2.连云港师专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
二、审核内容
1.以学校名义发文的依据是否充分(包括是否有主办部门审核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
2.公文标题和结构是否正确、规范;
3.公文内容
(1)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
/3(2)是否完整、正确地体现发文意图;
(3)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4)涉及其他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5)观点和材料是否一致;是否全面、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主送机关、抄(报)送机关是否正确、恰当、规范;
(7)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审核规程
1.公文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32.送学校办公室审核(如公文需作较大改动,须提出修改意见,退回主办部门重新拟稿);
3.送学校机要打字室打印;
4.按规定验印、发文。
/3
篇四:公文的审核
公文的审核
公文的审核,是公文稿付印之前的全面审核、把关,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综合部门的核稿人员对承办处、科(室)草拟的文稿和部门代拟稿的审查、核对、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或写明审核情况,最后呈领导人审签的全过程。公文的审核,是公文制作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它不仅仅是对文字、格式校核的把关,更重要的是确保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以及领导意图的准确体现,直接为领导决策服务。因此,公文的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非常细致而又严谨的工作。它要求公文核稿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文稿从内容、文种、格式到会签手续等方面严格衡量,逐字逐句审核,严格把关,杜绝不准确、不规范的文件印发。审核的总的要求是:全面审核,认真负责,仔细推敲,反对粗枝大叶,反对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努力使文稿准确、全面、完整。
公文审核应注意的六个方面
(一)是否需要发文。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必要的发文。
1、为应付上级而发文。对某些工作,上级已发文,上级只需贯彻执行即可。但由于一些地域和部分把是否行文纳入了目标管理,就逼得上级发“应付文件”。
2、为搪塞下级而发文。一些地方和部门为向上级表明重视,便对上级下发的文件依样画葫芦,再发一个内容雷同、全无新意的文件,以便对上对下都有交代。
3、属部分职权规模内的事、专业会议纪要、不成熟的文件以及可以口头或用电话等别的方式处置惩罚的事项,可以不另行文。
(二)文件内容是否吻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三)涉及有关部分和地域的问题是否协商同等。
一些文件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其贯彻实施需要得到有关地域和部分的配合与支持。办文机关不主动与涉文地域或部分协商、会签,也不送有关领导审批,便草草发文,造成认识不统1、意见不同等,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落实。因而,凡未经协商的,应退返来文单位从头会签。如协调中不能取得同等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由主理处、科(室)在拟办中提出建议和意见,一并报请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四)文件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大概脱离实际、过于烦琐之处,应与报文单位研究修改。
(五)引文是否无误,引文方法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简练,标点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凡需提请一定会议审定的文件,应提出交何种会议审定的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审阅后,列入议程。
公文审核应把好“四关”具体来说,公文审核应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步伐关。(一)政策关。公文作为转达政令的工具,它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要求公文处置惩罚部分在公文的审核把关中要讲政治。要求公文的审核人员要强化政治观念、政策意识,把好政策关。
1、审核公文所反映和表现的根本立场、观点,所提出的意见、措施、举措和要求,以及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吻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指示、抉择,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2、对于因情况变化而需要对原有政策作出变更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就其必要性、可行性作出文字说明,同时在表述上注意前后之间的衔接,并要求有关部门附上原有政策规定的文件材料,供审签领导把关。
3、文稿中的内容有无政策界限不清,或把政策界限规定得过死、过宽的情况。有没有党政不分、内外不分的问题。
4、文稿中的观点、提法是否正确,提的意见、办法是否符合实际,有无主观武断、片面的或者绝对化的问题。
5、文稿中所下的结论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足,收文机关是否能接受,文稿中下的结论涉及到其它部门是否经过充分的研究商讨,意见是否统一等等。如果公文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审核人员就应提请起草单位弄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修改。
(二)文字关。公文是一种通过文字来传达政令的重要工具,它依赖于文字的准确、简洁和明白的表述。同时,公文又是一种特殊的文体,有它的常用字句和固定的书写方式。因此,公文的审核中,对文字的要求是严谨而细致的,要求审核人员以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字斟句酌,锤炼文字,力求使文稿准确运用公文语体,达到以记述为特征,以实用为目的,把准确性、简洁性作为最基本的要求,使每一个字都有每一个字的作用,每一句话都有每一句话的力度。
1、语言表述应准确、简约和认识打听。
准确。就是要求文稿准确传达政令,如实反映情况,确切体现公文的内容和基本精神,观点明确。
简约。要求文稿的用语要精炼。要用较短的文字简明扼要、准确地表达丰富而深广的内容,力戒穿靴戴帽。要提倡写短文,反对空话、套话。
认识打听。由于公文是用来转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回答问题,指点、布置、商洽工作以及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紧张工具,因而,要求文稿在表述上必需认识打听易懂,直达其意,不渲染,分明认识打听。
2、篇章结构。要求文稿的层次清晰、条理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必要时,要忍痛割爱,对文稿材料进行增删和改换,即删掉多余的段落,增补新的材料,增加某些引文。要从大处着手,统观全篇,注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统盘考虑和处理文稿,防止顾此失彼,破坏公文结构的整体性。
3、逻辑。要求概念准确、判断恰当、推理严密、合乎逻辑。
4、语法修辞。用词要吻合语法规范,句子通顺、完全;无错别字、生僻字、怪字;无错用数码、标点符号;无滥用省略和简称。
1、行文名义是否得当,在行文名义上,一些部门或起草单位为提高文件的规格往往不需要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
文的,却要求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发文,影响了政府公文的权性,审核时需要注意把关。
2、公文使用是否合适。在行文中,“请示”、“报告”不分,或“请示报告”连用的情况常常发生。审稿时需要认真阅读文稿内容,审核文种使用是否恰当。
3、标题有无毛病。按照规定,标题必须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但是在行文中,往往容易忽视“发文机关”、使标题不完整,需要审核人员及时补充完善。
4、发文字号是否准确。
5、发文机关是否准确。
6、会签中部门印章、领导签字是否齐全。
7、有无附件,附件名称前后是否一致。
8、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紧急程度或密级的标定是否恰当。一些办文的同志每每把需要印刷部分尽快印出来的文件标注为“急件”。这种随便性的标注“急件”每每造成公文运转中急与不急的殽杂,反而会误大事。因而,“急件”的尺度应根据文件内容的紧急程度来定,而不应随便标注。
9、人名、地名的引用是否准确。人名、地名的引用应准确无误。在审核文稿中,对涉及政策性、法规性的问题核稿时往往是比较谨慎的。而对于人名、地名等却往往容易忽视。如
从人名来说,如果是众所周知的名人、领导,一般不容易出错;而对不熟悉的人名及其单位,如不认真核对,很难保证不出差错。这就需要我们在核稿时,要再次核对,甚至找起草单位核对,尽量避免出错。
10、数字的审核。一是要求准确;二是要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审稿人员在核稿时,应按规定进行规范。
11、公文的引用。引用公文应当是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公文的引用,首先的要求是准确;其次是要规范。如果仅引用标题,或者仅引用文号,或者以公文的发文时间代替发文字号都是错误的。核稿人员对文稿部门要提出“补齐”的要求。
在具体审核中,要认真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要及时增补或更换,必须完整、准确后才能正式发文。
(四)程序关。政府部门担负的公文处理工作,任务繁重,要求高,责任大。办文部门的同志在公文的形成过程中,文稿必须经审核人员的把关,然后按规定程序送分管领导签发。部门内部文件送审程序:
起草人员——本处(科)长——部分负责文书处置惩罚工作的处(室)——部分分管领导——部分主要领导(重大问题)。
政府办公厅(室)对部分上报批转文件的送审步伐:
经办人员——本处(科)长——办公厅(室)文书综合部分——分管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政府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重大问题)。
在文件送审过程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文件,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职领导人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职领导人审查后送主管副职领导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文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或分管副职领导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政府授权以办公厅(室)名义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安排布置工作和转发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公文的文件,由政府分管副职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厅(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在领导审核中,领导人应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日期。
公文体式的准确规范,单靠核稿人员的把关是不敷的,还要强化拟办同志的责任,严格按制度规范公文的审核把关。审
核人员对把关中发觉的文稿体式不合规范的错误实时转达拟办同志,提出纠正建议,促进人人共同养成注重质量、讲究规范的良好习惯,从而减少差错,进步办文质量和效力。
公文中的常见病例
(一)公文格式中的发文字号不规范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和该年度的发文序号组成,位于文件版头下方居中处,发文字号是为文件的登记、分管、交办、引用、检索提供方便,便于收文机关与发文机关进行联系。
发文机关代字要选用能反映机关特征的两三字,如中共成都市委用“成委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用“成府发”。
目前,行政机关行文中,“发文机关代字”还有个约定俗成的特殊用法,即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加进了函这一文种名称。如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公函,平日都编“国办函[1999]xx号”或“川办函[1999]xx号”。严格说来,函只是法定公文文种之一,但习惯上都把“批复”也作为函件看待,也编公函的发文字号。如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批复,其发文字号也编“川办函[1999]xx号”或“成办函[1999]xx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并应写全,年号外须用六角形括号,如[1999],不得写为[99]。年号的位置,应在
机关代字与发文序号之间,不能放在机关代字之前或之间,如“成爱卫字[1999]40号”不得写为“[1999]成爱卫字40号”或“成爱卫[1997]字40号”。
(二)公文标题的书写不规范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综合概括,位于文件版头间隔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成都市人民政府”是发文机关,“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是事由,“通知”是文种。
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一般应当齐全,以使读者一看就能对公文的制发机关、公文的内容和公文的性质与作用有个归纳综合了解,给公文处置惩罚工作提供方便,有利于进步工作效力和质量。但我们在实际文书处置惩罚工作中常看到这样不规范的标题,“关于请示转发国发[1997]14号文件的报告”,这是一个不完全的标题。一是没有发文机关;二是公文内容不准确,让人看了不知道国发[1997]14号文件是什么。将文件字号替代内容提要。
又如“xxx局关于xxx的请示报告”或“xxx局关于xxx的报告的请示”,此类标题的文种不清,让人看了不知道此文是请示还是报告。
对三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由于发文单位多,标题可能很冗长,可采用两个办法使标题简炼一些:一是使用各发文单位的规范化简称,如《市物价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可简写为《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计委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二是使用概括法,将标题改写为《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公文标题必须简明、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切忌冗长累赘、晦涩费解。标题中除法规、规章类的公文名称加书名号外,应尽量不用标点符号。(三)主送机关的写作不规范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收受机关,即需对本单位发出文件负责办理、答复或遵照执行的对方机关,它位于标题左下方,正文之上。
请示一般只应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多头主送。公文只主送组织,不主送个人,也不得将主送机关写为“市委并xxx书记”或“市政府xxx市长”。如果同时主送几个单位,就容易造成处理上的混乱和困难。转贴于:秘书资格考试_考试大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的并列形式,如“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就请示的内容性质分别确定,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主送机关应写机关的全称。如主送机关的名称较长,可以使用通用的规范化简称,如“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可简称“市体改委”。普发性公文,有多个主送机关,书写时可以使用统称,如对成都市的区(市)县一级的政府,主送这些机关时,不可能逐一列出这些机关名称,可泛称为“各区(市)县政府”。
准确选定公文的主送机关,是文件发出能否得到实时处置惩罚的关键问题。要根据对地契位的职责分工和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主送文件。既要防止错送、漏送,导致工作脱节,影响工作的进行;也要防止撒大网式的滥送,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
(四)正文中的写作不规范
1、公文的引文不规范。引用公文时要先引标题,后激发文字号,如:“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验收村民的自治树模乡镇的请示》(大邑府发[1999]10号)收悉”。若用“大邑府发[1999]10号《关于验收村民自治树模乡镇的请示》收悉”,就是不规范的引文。
2、日期的不规范用法。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应当要写得完全规范。如“1997年10月1日”“若用“1997.10.1”或“97年10月1日”,“本年”、“明年”、“上月”、“下月”、“今天”、“明天”等,则是不规范的表述。
3、公文层次的不规范。序号使用不规范,有的文件中用“(一)”后又标“一”,有的用“1、”后,下面的层次中直接用“1、”等等。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字序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布列顺序是:第一层用“1、“,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每一层次序数用字,前后应当同等。
4、法定计量单位的不规范。如前用“亩”,后面用“平方米”,或前面用“公斤”后面又用“吨”,这种情况最好同一。计量单位最好前后同等。
5、简称的不规范。如“精神文明办”有的简称为“精办”,让人不知所云。公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附件的不规范。公文附件是附属于公文的文件、材料、图表、凭据等,用于补充公文正文的内容,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另起一行,行前空两个字书写。有附件的公文,一定要具体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标明
序号,不得笼统写为“附件如文”或“附件x件”。否则会给公文的收发、办理和整理、立卷等带来麻烦。一旦公文的正件与附件分开,就难以查对收齐。
7、发文机关落款不规范。政府机关发文的落款,标题已标明发文机关的用机关印章代替机关署名,不再写发文机关名称。有的公文正文占满了页面,发文机关必须标注到下一页上,以前是在下页发文机关署名或盖章之前空白处注“此页无正文”,现在不能了。
8、成文日期的书写不规范。成文日期应该标明公元年、月、日,一律用汉字小写数码书写,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要写全,不得将“一九九二年一月八日”写为“一九九二、一、八”或将“一九九二年”简写为“九二年”;也不得只写月、日不写年;“三十一日”和“二十五日”不得写为“卅一日”、“廿五日”。
9、抄送机关的书写不规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为简化和规范公文格式用语,无论对上级、平级或下级,抄送机关标注用语可一律用“抄送”,不再使用“抄报”,也不使用“抄发”。抄送机关可按上级、平级、下级的顺序排列。
(五)行文的不规范
越级行文是指上级机关越过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直至最高领导机关行文。上级机关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越级行文。
第一,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会延误机遇和造成重大损失时;
第二,与直接上级机关发生分歧,无法办理,或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未予办理时;第三,上级机关越级交办并指定越级上报某些事项时;
第四,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时;
第五,需直接询问、答复、联系某些具体事项时;
第六,反映或处理不涉及直接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偶发事件或问题时。
除检举、控告外,越级行文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六)文种的使用不规范
在文书处理工作中,我们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就是“请示”和“报告”的写法混淆,该写“请示”的,写成报告;该用“报告”的,写成请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对“请示”和“报告”的相同点和区别认识不清。
“请示”与“报告”相同之处有四:
第一,都是上行文。
第二,都包含有汇报情况或反映问题的内容。
第三,都能起下情上达的作用。第四,都有主动争取上级机关指点与匡助的作用。但“报告”与“请示”在使用上,仍然是不容殽杂的两个文种。
“报告”与“请示”的主要区别在于:
1、报送目的不同。“报告”主要是让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而不要求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导和帮助。“请示”虽然一般也要汇报工作中的情况或问题,但这种汇报的直接目的,是要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示或批准。
2、两者性质不同。“报告”属陈述性公文,具有备案性质,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答复。“请示”属请示性公文,是请示上一级机关批准或解决某一事项、某一问题并需上级机关作出答复的。
3、内容重点不同。“报告”侧重写情况和意见,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不限于一件事、一个问题),行文较长,内容多是已经实施的事项或已发生的事情。“请示”着重写的是某一件事情或某一个问题(即“一事一请示”),行文较简短,内容都是尚未实施的。
4、报送时间不同。“报告”是在事后或事中报送。“请示”必须在事前报送。
使用“请示”,要防止两种片面倾向:
一是滥用“请示”,事无巨细,通通“请示”,把矛盾上交;
二是忽视“请示”,超越职权,不经“请示”,擅作主张。
“请示”要严格执行“一文一事”的规定,以免造成阅批和处置惩罚上的困难,影响公文处置惩罚的效力和质量。
运用“报告”这一文种,应当注意“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以免贻误工作。“报告”的主要用处是供上级机关了解情况。呈送“报告”,不能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批复。因而,不能把“请示”结尾的请示用语用于“报告”的结尾。例如执行“报告”结尾不宜用“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之类用语。一般都用“特此报告”,“专此报告”或“以上报告请批阅”等语作结尾。
(七)写代拟稿的注意事项
部门请示政府批转的报告和发文代拟稿。涉及有关地区或其它部门工作,事前未协商且无会签意见的,代拟稿未打印的,无报送说明的就要求政府给予发文的,应一律给予退回。
篇五:公文的审核
公文审核的五要诀
公文审核的五要诀
公文是一个机关的“脸面”,公文质量高低,是决定发文效果的关键。在整个发文链条上,对文件草稿的审核,贯穿始终,特别是办公厅(室)的审核把关,好比是公文签发前的“二传”或“助攻”,因其综合性、技术性、专业性强,尤显重要。这里,谈谈在工作中总结的公文审核“五要诀”。
要诀一:明意图,坚持实事求是
意图是核稿的出发点,体现了发文的目的性和实用性。探明意图,是做好公文核稿的第一步。核稿伊始,应多问几个为什么:
为什么要发文?核稿人员收到文稿后,首先要了解发文意图,可通过查阅近期领导批示或讲话、本机关重要活动或会议的文件资料和新闻报道、相关收文或发文,以及与拟稿人电话沟通(要勤沟通、多请教),请其在办文要报上说明发文缘由和文稿起草的来龙去脉、补充相关背景资料等方式,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能不能不发文?发文应当确有必要,核稿首先要把好“可行关”。凡法律法规或现行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或能通过电话、传真、口头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文。
发什么样的文?为达成某一意图确需发文的,核稿人员需要一一考虑:发给谁,写什么内容,篇幅是长是短,以什么发文规格,用什么文种,是上行文、下行文还是平行文,是用文件格式还是函的格式,是普通件还是急件或密件?先通过这番“望闻问切”,对文稿逐项作出初判后,再仔细核稿。
要诀二:守规范,坚持依法依规
核稿必须依法依规,不能凭空想象、主观臆断,不能大笔一挥、乱改一气。说到底,核稿就是寻找标杆、对标分析的“达标”过程,就是查漏补缺、增光添彩的"“化妆”行为。工作中的规范大致可分为“两应两避免”:
应熟练掌握各级党政机关的共性规范。包括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各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排序及职责,中央领导同志的姓名、职务、排序及分工,现代汉语语法,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用法等国家标准,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等等。
应熟练掌握各个党政机关的特殊规范。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例,核稿的特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文件、“三定”规定。
避免出现无从下手,找不到合适的规范,或依据不准确、不权威的“规范”,导致将错就错、画蛇添足。
避免出现死守规范、故步自封,不能与时俱进,不知变通创新,将原本活泼生动的文稿改成了千人一面的“八股文”。
要诀三:循先例,坚持参考先例
先例是核稿的参照物,是一种广义的规范,因其一般约定俗成、无明文规定,所以,循先例方面,往往更见核稿人员的功底、阅历和水平。
先例在哪里?先例的范围很广,从形式上看,既包括本单位的先例,也包括外单位的先例;既包括正面的范例,如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也包括反面的典型,如发过的有“硬伤”的文件、被领导颠覆性修改过的花脸稿;既包括近期以来的相关重要文件、会议资料,又包括档案馆中存档的文件资料甚至历史典籍。核稿人员要勤于学习和积累,善于从领导、前辈身上学习传承,随时发现、甄别和归纳为核稿所用、称得上是先例的素材。
先例怎么用?一方面,先例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遇到要不要发文、是否重复发文、前后左右的文件是否“打架”,发什么样的文、写什么内容,如何选用发文规格、文种、格式、缓急、密级、程序等问题,都可以参考先例。遇到一个文稿同时有几个先例时,要认真比对、筛选,以最恰当的先例为参考。另一方面,与依据规范一样,遵循先例要区分新旧惯例。绝不能拘泥于错误、被淘汰、已失效的先例,更不能一味抄袭。核稿人员应当在依法依规、参考先例的基础上,紧扣时
代主题,因时因事而异,不断创新。
要诀四:讲程序,坚持严守程序
遵守程序是核稿的保险杠,是公文质量的重要保证。
严守发文的程序。应做到“两个务必两个避免”。
对于内容不合法、措施不合理、文字粗糙、格式不规范,未与相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存在分歧等问题的文稿,务必立即予以退回,不能草率报领导签发,随手把矛盾上交。
对于规范性文稿,在核稿后、报领导签发前,务必要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好“法制关”。
避免程序缺项,遗漏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上会研究、先请示汇报、会稿协商、合法性审查等重要程序。
避免程序紊乱,要么将文稿“直送”领导,出现文件“倒流”“倒签”;要么“横传”公文,影响效率,甚至导致公文丢失,贻误工作。
讲究核稿的程序和方法。
1.核稿人员要从理论和实践、整体和部分、宏观和微观、逻辑和形象、内容和形式、文字和格式等层面,视情况采取默念法、朗读法、前后对照法、多人分头审核法、集体研讨法等,对文稿进行综合“体检”、立体把关,做到准确规范、精益求精。
2.核稿时应注重总结规律、区分重点,如,在文字方面,拟稿人打字用五笔输入法,就可能出现错误的形近字;用拼音输入法,就可能出现错误的音近字。此外,涉及时间、序号等数字也容易出错,需多留心。
要诀五:重服务,坚持服务至上
服务是核稿的落脚点,把好发文“质量关”,既是服务于拟稿人、服务于领导,又是服务于整个机关、整个系统。
要明确定位。核稿人员既要坚持原则、大胆审核,又要时刻牢记处于辅助、服务的位置,尊重拟稿人,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用“火眼金睛”的真本事树口碑、立威信。切忌自以为是、拿鸡毛当令箭;切忌喧宾夺主、越俎代庖。
要强练内功。核稿人员要勤学习、苦练习、善总结、多感悟,既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又要熟知本机关的全面工作,沟通左右、融会贯通;既要有扎实的语言文字功底,又要有严谨细致、“咬文嚼字”的钻研精神,苦练内家功、功到自然成。
要任劳任怨。核稿人员只有脚踏实地、任劳任怨,坐得了冷板凳、耐得住寂寞,才能在核稿中更好地奉献自我、服务大局。
【公文审核的五要诀】
篇六:公文的审核
谈谈公文文稿的审核
公文文稿的审核是文稿送交领导人签发前的关键性程序。它前承拟稿环节,后启签发环节,在整个公文处理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着公文的质量。公文文稿的审核工作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经验丰富、水平较高的文字秘书负责,主要对文稿内容、政策界限、事实数据、实施举措、决策意图、条理结构、文字表达、行文程序、公文格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
结合公文处理的实践,本文就机关单位的公文审核,从以下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审核重点和审核标准,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审政策界限准确与否
就具体的机关单位而言,公文是机关单位各种决策及其实施措施的载体,其内容既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又要对下级单位负责。对上级机关负责,就是说其公文承载的任何决策必须与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其上级机关的指示相一致,必须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符合,任何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都必须坚决予以修正,否则,即使已经分发出去的公文也是难以生效1的。对下级单位负责,就是说其公文内容必须与下级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协调,其决策及其实施措施必须对下级单位的工作有具体而实在的指导意义。
在具体的公文实践中,我们发现下级机关单位的公文,能够很好地维护上级机关的权威性,公文的内容与国家政策、法律及其上级机关的指示相一致,无矛盾之处。但自己机关单位制定的政策和实施意见,有时却出现政策界限模糊、政策规定过死或过宽泛、政策前后矛盾等错误,给下级机关的执行带来不少困难。
所以,公文的政策界限,必须从与国家大政方针的一致性和对下级机关单位的政策清晰度这两个方面去审核,惟此,方能全面地吃准各种政策。
二审事实数据真实与否
公文是政策的载体,事实数据是决策的依据,那么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就关系着政策的真实性与可行性。可见,符合实际的事实数据即真实可*的事实数据才是公文的真正生命。
凡公文涉及到的对具体人的评价,对工作的全面分析,都要运用辩证的观点去审核,既看到长处也看到短处,既看2到成绩也看到不足,力求客观准确。
凡公文涉及到具体事情的发生、发展和结果,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保证真实地叙说整个过程,不护短,不溢美,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坚决杜绝情感偏差,克服主观倾向,还事实以真面目。
凡公文涉及到的具体数据,一定要来之有据,查之有凭,不可以想当然地预计,也不可以主观地估摸。即使是细微的浮夸也会给机关单位,甚至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审实施举措可行与否
实施措施是公文的主体所在,在公文中占有较大的篇幅,当然是公文审核的着力点之一。
实施措施的审核应当从三个方面把握:公文所列措施内容是否切实可行,各种措施的依据是否真实充分;各种措施之间是否符合逻辑,各种概念是否恰当周延;各种措施或具体事项由哪个部门执行,谁是负责人,怎样执行,有怎样的期限和要求,这些情况交代得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有了周详恰当、切实可行、具体明确的实施举措,就便于公文的运行,便于实施措施的贯彻执行。
四审决策意图明确与否
决策既是集思广益的结果,又是领导集体智慧的体现。从行政决策方面和行政执行方面看,领导意图就是今后单位发展的大政方针。那么,公文文稿所承载的决策内容,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是领导的意图,或者说公文承载的内容与领导意图是完全一致的。因而,领导意图体现的明确与否,也是公文文稿审核的主要方面。
决策意图的审核应当把握两个方面:要结合决策会议的记录或者会后纪要,结合领导人的表述,力求使领导决策精神在公文文稿中得以充分展现;要审核公文的引文和引言部分,保证领导的决策表述原汁原味、不差分毫。
一定条件下,可以说符合了领导的意图,也就保证了公文观点的正确,保证了决策意图的鲜明体现。
五审结构条理清楚与否
公文的实用性相当强,所以,公文必须能收到这样一个效果:人们阅读完公文以后,就知道干什么,怎么干,什么标准。这就要求公文的表述一定要特别地清晰。这样,结构与条理在公文中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公文的结构必须严谨,条理必须清楚。
公文一般采用“凭——析——断”的结构,“凭”是公文的目的,常用“为了”、“依据”、“遵照”等词语,表述清楚行文的根据和目的;“析”是公文的主体,具体安排任务,部署工作,是公文的核心部分,占有比较大的篇幅;“断”是在公文最后提出的希望和要求,起强调作用。这样的结构布局已经成为了固定的式样,较为周密严谨。公文主体部分的容量较大,篇幅较长,很容易理不出头绪,造成模糊不清的现象,影响公文内容的表达。因此,这一部分审核的重点就是公文主体的条理性问题,我们提倡用结构层次序数的办法,做到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的公文,会给我们领会公文精神,实践公文内容带来许多的便利。
六审文字表达得体与否
审核公文文字表达的工作量很大,常从义的表达和形的表达两个方面去审核。
审核义的表达,主要包括四个层面:措辞是否准确,表达是否周密,文字是否流畅,文件中的观点、思想、意见和主张是否得以完整体现。文从字顺,准确简练,通俗易懂,语言得体是这一层面的审核标准;文句段落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文句段落之间是否具有张力,这是公文真实性的保证。5一般不使用积极修辞,若有必要使用,则必须恰当,以能有力地表现主旨、服务于文稿内容为标准。
审核形式的表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看使用的标点符号是否合适,有无滥用和省略,要避免通篇一逗到底的现象,做到使用标点符号正确、规范;必须消灭文稿中的错字、白字、生僻字等现象,尤其避免在关键地方出现错别字;相关法规对公文的文面书写有一些具体规定,一定要得到贯彻。
七审行文程序恰当与否
确保行文程序的合法性,保证行文手续符合要求,是公文审核的又一重要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就“行文规则”和“发文办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也自然成为审核行文程序的两大标准,具体审核可以参照办理。这里扼其要而述之:
要从实际效用的角度出发,审核行文的必要性,确有必要方可行文。
要从机关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审核行文关系。
要从公文制发的过程(公文制发过程为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审核行文的程序。
要从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6系审核行文方式。
八审公文格式规范与否
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施行已经5年多了,但基层机关单位真正能做到格式与新规定完全符合的公文的确不多,在公文格式的运用方面存在着一些疏漏,因而,公文格式的审核将是当前公文审核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公文格式的各个部分都要严格审核,重点是如下几点:
对于联合行文的情况,主要审核发文机关标识的排列顺序、发文字号和印章。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识的排列顺序为主办机关在前,承办机关在后;党的机关在前,行政机关在后。发文字号应当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印章加盖要规范,联合上报的公文应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行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但主办机关排在最前面。
上行文要审核其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是否注明,“请示”公文中是否在附注处注明了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公文标题的审核,主要看它是否准确简要地概括了公文的主要内容,正确地标明了公文的种类。
公文附件的审核,主要看名称及其顺序与所附原件及其顺序是否一一对应。
公文主题词的审核,主要看主题词目的含义是否明确,主题词的排列是否规范,主题词标引要努力做到正确规范。
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的审核,要注意两者在行文中的主次地位,不可混淆,也不可重复标注。
密级、紧急程度、发文日期等的审核,主要看是否恰当和准确。
以上简述的八个审核点,前四点侧重内容方面,第五点和第六点侧重文理的修改,第七点和第八点侧重形式的完善。尽管不能穷尽公文审核的全部,但如果依此审核,会给公文质量的提高和公文顺利运作带来益处。
篇七:公文的审核
公文审核机制
公文审核机制是一种组织内部的审批流程,旨在确保公文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它可以帮助组织管理者更好地掌控信息流,从而提高组织的运转效率和协同能力。下面我们将分步骤地介绍公文审核机制的实施过程。
第一步:申报
公文的审核流程始于申报。申报者可以是组织内部的员工,也可以是外部的合作伙伴。他们需要填写一份申请表,附上被审核的公文原件,并提供必要的背景和关键性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公文的类型,主旨,目的,发起人,审批人等等。
第二步:初审
在申报完成后,审核机制就会启动初审。初审的主要任务是检验公文的格式规范性、语言表达准确性和信息真实性。此外,初审还需要核实公文发起人的身份和权限,并判断公文是否符合组织的政策和法规要求。如果公文不能通过初审,申请者需要重新修改和提交。
第三步:分发
通过初审的公文将被分发给具有审批权的人员。他们根据公文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为了方便分发和保密,审核机制通常会提供一个统一的审批系统,可以让不同的人员进行实时审批和反馈。
第四步:终审
一旦到达终审阶段,公文的内容和形式必须要达到最高标准。此时,审核机制通常会委派高级管理者或内部审计人员来进行终审。他们需要对公文中涉及的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并确保公文的格式、表述和语言符合标准。
第五步:批准
最后,通过了终审的公文就会得到批准,可以正式发放或发布了。在审核机制中,批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代表着组织内部对公文内
容的认可和接受。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保证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内部协同的不当干扰和个人权力的滥用。
总之,公文审核机制是提高组织协同效率和信息传递质量的重要工具。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核流程,才能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整体品质。作为组织管理者,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并合理利用这一机制,以提高组织的运转效率和业务水平。